2015年电大监督学简答题、论述题汇总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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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题
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行政职务行为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弹惩合一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是防止方面的任务和要求;(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为,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
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务无关的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刑事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2)行政
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其思想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之外或与职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
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6.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1)中国古代监察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4)对下一级党组织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5)党的地方各成损害的行为。(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和建议。
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14.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包括:依法监督原则;公开监督原则;公正监督原则;全面监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督原则;全程监督原则。
3.简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意: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偿。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1)赔偿问题。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和人身损害事实。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法情形。(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4)行体的直接损害。(4)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预防腐败的发生,防范可能出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1)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对监督对象拟进行的活动所作的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关系,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 前置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监督主体可以准予或者不准予监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17.简述职务犯罪。
督对象进行相应活动。事前监督对应的是监督的“预防功能”, 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的 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事中管理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在得到法律授权或者某种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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