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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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业务手册
玉溪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30日发布
目 录
一、受理范围 1
二、办理依据 1
三、办理机关 1
四、 审批条件 1
五、申请材料 1
六、审批证件 2
七、办理时限 2
八、审批收费 2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2
(一)共同审批 2
(二)前置审批 2
十、中介服务 2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2
十二、资质资格 2
十三、 审批流程 2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3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
(二)咨询途径 3
(三)咨询工作程序 3
(四)反馈时限 3
(五)进程查询 3
十五、 监督检查 3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4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办理流程图 10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第十四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3.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发布)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0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玉溪市司法局,为市级。
四、审批条件
1.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期满,并经律师事务所鉴定和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2.相关文件材料齐全。?
五、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法律职业资格证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3份 复印件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2 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3 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意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4 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5 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6 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7 拟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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