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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利东婚姻法课件—婚姻的效力专题第二.ppt

发布:2017-08-22约1.84千字共1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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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婚姻的效力;课堂提问;夫妻财产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以个人特有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的夫妻法定法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本法第17条规定 (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 (2)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 1、主体适格 2、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3、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书面形式是提倡性条款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法律规定的夫妻特有的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需要,不宜双方共有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妨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1、夫妻共有财产的司法解释的理解 2、约定财产的效力 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一方婚前或婚后仅供一方所有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收益部分应归夫妻共同财产。(2)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3)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黄金或古董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二者可以同时并用,但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即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司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帐户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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