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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
一、机构类别与规模
㈠根据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机构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医
疗保健服务需求的状况,以及该区域已有医疗机构的数量、专业设置等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情况
进行综合后确定。
㈡医院及相同级别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确定医院规模的依据:根据服务半径内人口数量,新建城镇综合医院床位设置标准为6床
/千人,县及县以下地区医院规模为4床/千人。工矿企业综合医院为1.5床/每百职工。
(2)占地面积:城市综合医院占地面积每床不低于80平方米,教学医院、有传染病区的医院、
有放射性或其他污染需要隔离地带的医院及有大型医疗设备设施(见第二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基
本标准第二条第四款列表)的医院占地面积每床不低于130平方米。
(3)建筑面积:设置床位20张以上的医院,每床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每床病室净使用
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新、改、扩建医院,建筑覆盖率不得超过占地面积的40%,绿地面积不
得低于占地面积的35%。
除有特殊规定外,专科医院比照综合医院标准执行。
二、选址与房屋
㈠符合《沈阳区域卫生规划》及《沈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㈡门诊部、诊所及相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私人开设的门诊部、个体诊所及相同级别的医疗机构选址相互之间无间距限制。但距已
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直线距离不少于500米。本市不设置非营利性质的诊所及相同级别的
医疗机构。
2、拟选房舍需具有地方房产部门、财政部门核发的独立《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且机构
设置人应为前述二证的所有人);应为相对独立建筑,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及相对独立性;具
有独立通道;具有多层结构的楼层必须自一层起连续;不得与现存医疗机构混合设置;拟设居
民小区的应为门市房且不得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原则上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门
诊部级医疗机构。
3、拟选房舍欲设诊室、处置室、观察室、化验室的房间必须自然采光良好,且光线充足;拟设
化验室空间、布局、流程必须满足开展常规、生化、免疫检查的要求;诊室、处置室、化验室
必须设置上下水,能够流水洗手;通讯、供电、上下水等公用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开诊需要。拟
设医疗机构房屋内生活区与医疗区应明显分界、绝对独立且不计算入总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
(注:本文中的面积指医疗面积)。
4、医疗机构建设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建设标准。医用建筑、病房(病区)、病室、观
察室和诊疗室的医疗、辅助和生活设施设置应当以人为本,尊重病人,方便病人,体现人文关
怀。
㈢医院及相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原则: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满足方便病人就诊、卫生、安静和交通方便等方面
的要求。选址时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避开污染源和易燃
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2、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及医疗机构的布局规划。
⑴地理位置:根据医院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减少重复设置及资源浪费的原则。
①新增综合医院距已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线距离不低于6000米。
②新增专科医院距已设置的同类专科医院直线距离不低于5000米;距已设置的综合医院直线距
离不低于3000米;
③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及列入文物保护范畴的区域或建筑,其周边2000米内,严格限制医疗
机构的设置。已经设置的不得随意改扩翻建,鼓励该区域内现有医疗机构外迁。
④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⑵交通状况:靠近主要街道以方便病人就诊。医院门、急诊出入口应面临交通干道以利于急诊
急救的转运,但不得影响交通。
⑶环境状况:地形规整,地势高,地面自然排水流畅。空气洁净,附近无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
污染。日照时间长,光线充足。充分用城市公用事业设施,减少医院的建设投资与资源浪费。
⑷卫生条件:病房设置地应环境清洁、安静,利于病人治疗和休养。
3、所选(建)房舍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医院建筑(群)功能分区明确、合理,既要相对独立,又应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满足接纳、
转送和抢救病人的需要。
⑵医院建筑设计和布局要根据医疗活动的规律,达到建筑布局、流程合理,室内采光、色彩设
计符合卫生学要求。有利于节约劳动时间,缩短劳动半径,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医疗质量和医
疗管理。
重点部门的建筑要有利于空气消毒、墙壁和设施的清洗,污物污水的处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建筑和设施布局上生活区和医疗区、清洁区与污染区均严格分开,病房与门诊相对
独立设置。
⑶医院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