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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救济中恢复原状之辨-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编辑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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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卷 第 期 年 月 民事救济中恢复原状之辨 王 枫 摘 要恢复原状是大陆法系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既有对权利人受损利益弥补的功能 性内涵亦有作为法定救济方式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各国对恢复原状的法律地位和立法却 各不相同 中国内地虽也使用这一术语但其内涵和外延却稍显混乱既体现为法定的救 济方式又与能够实现恢复原状的救济方式相并列于法律条文之中不仅混淆了恢复原状 的定义也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关键词恢复原状救济功能救济方式 恢复原状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术语其内涵与外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有差 异民事救济中的恢复原状大致有两层次涵义第一层次将恢复原状作为民事救济所应 达到的标准指当权利人的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将权利人的利益状况恢复至相当于未受损 害时一样作为救济标准的恢复原状在物权法中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在合同法中表现为 无效合同和合同解除中的恢复原状在不当得利之债中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在侵权法中 表现为金钱赔偿和强制责任人为金钱赔偿以外的特定救济行为第二层次将恢复原状 作为法定的民事救济形式之一如大陆法中最先确立恢复原状制度的德国民法典 将 回复原状与金钱赔偿作为两种并列的债的救济看待 一作为救济标准的恢复原状 这一层面的恢复原状通常是在权利人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遭受损失 的情况下法律提供的救济应达到将权利人利益恢复至相当于未受损时状态的标准此 时的恢复原状具有与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不同的救济功能停止侵害的请求权发生在权 利人提出救济请求时侵害行为仍在进行的情况旨在消除侵害行为而非损害后果消除 危险的救济适用于权利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的情况旨在排除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害 恢复原状并不论加害行为是否处于进行中只要存在损害即可要求加害人恢复原状三 者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停止侵害重在对加害行为的消除消除危险重在保持权利的现有状 态而恢复原状重在对损害后果的补救 一恢复原状的判断标准 包含期待利益的恢复原状 完全赔偿 完全赔偿是指只要权利人受到的损害是由责任人引起的那么责任人就应当赔偿由 于其过错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期待利益返还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德国法学家迪 杨 彪论恢复原状独立性之否定 兼及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之重构载法学论坛 年第 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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