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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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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城 师 范 学 院 期末论文 2012-2013学年度 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 学生姓名 杭 彬 鑫 学 院 社会学院 专 业 历史(师范) 班 级 社会11(1) 学 号 指导教师 吴 春 香 2013年06月10日 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 摘 要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唐代社会又是很开放和比较宽松的社会。尽管唐代妇女受到封建宗法制度的束缚,但她们的聪明才能和刻苦,使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得到提高。婚姻上,她们争得了比较宽松的环境,获得了“和离”(类似今日的协议离婚)的权利,也出现了“男到女家成婚”、“夫从妻居”婚姻生活的新格局,具有“择偶的自由”、“夫从妻居”、“妒妇惧内”等特点,充分反映出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确实有较大幅度提高。 【关键词】唐代;妇女;婚姻制度;地位提高;妒妇惧内; 引 言 一般说来,在古代社会生活中,婚姻和家庭是妇女生活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家庭,是广大妇女主要的活动场所。所以要了解唐代妇女地位的真实状况,婚姻是最先着眼点。唐代高度开放的社会风气,使得这一时期的妇女在择偶、离婚再嫁、丧夫改嫁、争取一夫一妻(妒妇惧内)等方面有较多的自主权,受到较少的婚姻束缚。 《礼记》中对婚姻的描述是:“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济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也就是说两家人结为亲家,从此共同供奉先祖,延续后嗣。这一句中完全没有提及婚姻双方的自我意愿,传统社会男尊女卑,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没有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婚姻的通例,许多时候男女双方只有在成婚当晚才得以相见第一面,继而展开婚姻生活。但是唐代女性一改以往全凭父母做主的状况,积极主动地去争取自己的婚姻幸福,这种主动性贯穿家庭生活的始终,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未婚女性有一定的择偶自主权 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如《太平广记》卷63《崔书生》、卷310《张无颇》、卷315《吴延瑫》。其中记载的婚事经过,如卷63《崔书生》同样是写女子有意于崔书生,托媒成婚。卷310《张无颇》记述了一女子看中张无颇,自献珍宝托人说媒,从而嫁得意中人的事实。以上两例,虽都有媒人为中介,但媒人只是相关礼数的需要并不起实际作用,促成婚事的关键在于积极主动的女方。以上两例尚有媒人参与期间,但更有女子直接指“夫”为婚,或私定终身。如《聂隐娘》:魏博大将聂锋之女聂隐娘,“忽值磨镜少年及门,女曰:此人可与我为夫。白父,父不敢不从,遂嫁之。”聂隐娘自指其夫,直接告诉父亲,而父亲却“不敢不从,遂嫁之”,对女儿自主的婚事也不敢有任何意见。(((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女子对待婚姻大事,往往不拘泥于小节,不受制于传统礼教,勇敢挑选如意郎君,积极主动地促成婚事。这种大胆追求、不畏世俗的精神,可以真切地看到唐代女性在择偶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主动性。 但除了唐代妇女自己在自我意识上有自主主动的意识外,唐代法律也为她们敢于追求婚姻自主提供了保障。唐代对私约婚约加以保护,例如《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律》“许嫁女辄悔”条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3(《唐律疏议》还有了关于卑幼可以在外不经尊长同意而自主结婚的规定。《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篇中这样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己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4(这一规定就说明子女在没有征得尊长的同意之下,确定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而且视为合法行为;但如果还未成婚就应依从尊长所定的婚约,否则就构成了“违律”并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个规定说明了在法律的包容下,唐代未婚男女在一定的条件下还是享有部分婚姻自主权,有利于未婚的男女们自主地追求爱情和个人幸福,在客观上为唐代的青年男女自主择偶开了绿灯。 二、女性离婚改嫁、丧夫再嫁情况普遍 唐代经济繁荣,文化昌盛,社会开放,封建宗法制度对妇女的压迫远不如后世那么严厉,因而妇女的生活环境比较宽松,家庭地位逐渐提高。夫妻离异比较自由,对离婚、再婚、寡妇再嫁都采取不干涉的态度。《旧唐书·诸帝公主》中记载,宫中公主有212人,出嫁的123人中,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安乐公主就曾下嫁给武崇训,崇训死后又嫁崇训的胞弟武延秀。(5( (一)离婚改嫁——“和离”制度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唐代女子亦拥有比后世较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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