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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商务考察
篇一:出境商务考察合同
出境商务考察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织方,是指织本次美国ASTD国际会议会展及顶尖企业考察活动的益策(中国)学习管理机构。
2、考察学员,是指与益策签订出境考察合同,参加出境考察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考察服务,是指组织方依据客户需求,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组织考察学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考察目的地企业、机构、组织等考察学习、委托相关机构代办签证/签注、交通食宿,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考察学员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会务及游览等文化活动服务等经营活动。
4、考察费用,是指考察学员支付给组织方,用于购买考察服务的ASTD参会、企业考察费用。考察服务费用包括:商务考察费用(含ASTD大会注册费用、知名企业考察费用)。
5、旅游费用,是指考察学员支付给组织方委托的旅行社,用于购买考察过程中交通、食宿、签证及文化交流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考察学员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织方、旅行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织方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考察学员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6、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组织方委托的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考察活动中,致使考察学员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7、离团,是指考察学员参加了组织方所组的出境考察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是指考察学员参加了组织方所组的出境考察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考察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织方因考察学员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考察费用、乘
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考察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商务考察行程安排
组织方应当提供《商务考察行程安排》(以下简称《行程安排》)。
第三条签订合同
考察学员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行程安排》,在考察学员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织方和考察学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商务考察项目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织方的商务考察项目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织方和考察学员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织方的权利
1、根据考察学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考察学员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考察学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考察学员收取全额考察费用和旅游费用。
4、考察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考察学员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织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安排》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考察学员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务考察服务。对可能危及考察学员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考察学员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行程安排》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考察学员,如实告知考察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织方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委托旅行社为考察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委托旅行社妥善保管考察学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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