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pdf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
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
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
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
2016年2月25日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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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地质保障4
第三编井工煤矿6
第一章矿井建设7
第一节一般规定7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8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12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13
第二章开采17
第一节一般规定17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20
第三节采掘机械25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27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28
第六节防止坠落29
第二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30
第一节通风30
第二节瓦斯防治37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41
第三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42
第一节一般规定42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45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46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48
第一节一般规定48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50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50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51
第六章防灭火52
第一节一般规定52
1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54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57
第七章防治水59
第一节一般规定59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9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61
第四节井下排水63
第五节探放水64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66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66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68
第三节井下爆破69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74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74
第二节立井提升82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86
第四节提升装置91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95
第十章电气96
第一节一般规定96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99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100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101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102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