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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的制品;木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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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或木粉(税号12.11); (二)竹或主要作编结用的其他木质材料,未经加工、劈开、纵锯或切段(税号14.01); (三)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用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税号14.04); (四)活性炭(税号38.02); (五)税号42.02的物品; (六)第四十六章的货品;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八)第六十六章的货品(例如,伞、手杖及其零件); (九)税号68.08的货品; (十)税号71.17的仿首饰; (十一)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机器及器具的箱、罩、壳,车辆部件); (十二)第十八类的货品(例如,钟壳、乐器及其零件); (十三)火器的零件(税号93.05);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但税号96.03所列物品的木身及木柄除外; (十七)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章所称“强化木”,是指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需要),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 三、税号44.14至44.21适用于木质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的制品。 四、税号44.10、44.11或44.12的产品,可以加工成税号44.09所述的各种形状,也可以加工成弯曲、瓦楞、多孔或其他形状(正方形或矩形除外),以及经其他任何加工,但未具有其他税号所列制品的特性。 五、税号44.17不包括装有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述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 六、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税目中所称“木”,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 ? 子目注释: 子目号4403.41至4403.49、4407.24至4407.29、4408.31至4408.39及4412.13至4412.99所称“热带木”,是指下列木材: 大叶帽柱木、非洲桃花心木、西非红豆木、箭毒木、阿兰木、圭亚那苦油楝木、非洲甘比山榄木、杜楝木、非洲栎柞木、婆罗双木、美洲轻木、白驼峰楝木、黑驼峰楝木、卡蒂沃木、雪松木、西非褐红椴木、深红色红柳桉木、非洲核桃楝木、阿夫苏木、象牙海岸榄仁木、破布木、吉贝木、丝棉木、乔状黄牛木、安哥拉丛花木、巴西胡桃木、皮蚁木、伊罗科木、拟爱神木、夹竹桃木、巴西红木、绒根木、龙脑香木、开姆帕斯木、羯布罗香木、康多非洲楝木、象牙海岸褐红椴木、象牙海岸翼梧桐木、浅红色红柳桉木、非洲榄仁木、南美樟木、圭亚那铁线子木、西印度桃花心木、猴子果木、曼孙梧桐木、马来蝴蝶木、巴栲红柳桉木、粗轴坡垒木、印茄木、斯温漆木、异翅香木、非洲梨木、非洲银叶木、胶木、非洲白梧桐木、加蓬榄木、蓖麻木、爱里古夷苏木、奥文科尔木、中非蜡烛木、紫檀木、人面子木、危地马拉黑黄檀木、印度黑黄檀木、巴西黑黄檀木、巴西花梨木、白坚木、鸡骨常山木、印马四出香木、东南亚棱柱木、萨撇列木、萌生木棉木、苏帕楠木、西波木、苏古皮拉木、红椿木、柚木、安哥拉香桃花心木、非洲阿勃木、南美肉豆蔻木、白柳桉木、白色红柳桉木、白色柳桉木、黄色红柳桉木。 ? 总 注 释 ? 本章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 这些产品可大体分类如下: 一、原木(经砍伐、粗斩、粗锯成方、去皮等的木材)及薪柴、木废料及碎片、锯末、木片或木粒;箍木、木杆、木桩等;木炭;木丝及木粉;铁道及电车道用枕木(一般归入税号44.01至44.06)。但本章不包括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及木粉(税号12.11)以及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税号14.04)。 二、经锯、削、切片、旋切、刨平、砂光、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即用类似交叉手指的拼接方法将短木块的两端粘合在一起,以获得较长的木材),以及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税号44.07至44.09)。 三、木质碎料板及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强化木(税号44.10至44.13)。 四、木制品(不包括本章注释一所列物品,以及下列各税号注释中所提及的其他制品)(税号44.14至44.21)。 一般来说,凡属木板与塑料构成的建筑板材应归入本章。但这些板材应根据用途按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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