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互联网收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20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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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市互联网收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订立电子邮箱服务合同主体参照使用。有关划线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可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
二、在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文本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不得利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复制、发布、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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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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