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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青岛市重庆路快速路工程(四方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提出的几点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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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青岛市重庆路快速路工程(四方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提出的几点建议 四方区政府、四方区重点工程指挥部: 2011年5月20日四方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发布了《青岛市重庆路快速路工程(四方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 我们所拥有的住房位于公告的拆迁范围内。经过研究《青岛市重庆路快速路工程(四方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发现诸多需要改正之处,如按照公示稿执行,则必然损害了我们广大被拆迁群众的利益,因此致信四方区政府及重点工程指挥部,请求依法修正该稿中的损害被拆迁群众利益的内容。 1、征收补偿公式严重背离价值曲线,属于典型与民争利行为 在公示稿中的第九条第六款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计算公式中加入了与房屋价值没有任何关系的:(45-被征收法房屋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50%的计算因子,这与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都是严重不符的,试问,谁家买卖房子的时候还要套用一下这个45平方米的概念?在我们这个拆迁范围内,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房子几乎没有,于是公式中的这个计算因子必然是个负数,于是我们房屋的价值就被人为的剥夺了大约20万元左右(按照本区域60-80平米主流户型,周边13000左右的二手房均价计算),这种与民争利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公式应该及时修正并再次公示! 2、选定评估机构严重违规,居民甚至没有见到评估机构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公示稿中对于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选定描述清晰,可是居民们大多没有见到贵部所发出的评估机构选定表,偶然有几个幸运见到的,也是发现上面已经被人为勾画了三家指定的评估机构,试问,这种做法是不是严重的违规行为,我们对于贵部的专业服务精神表示理解,但是并不代表我们自愿放弃选择建委公布的房屋评估机构的权利,请求贵部重新按照公示反馈的格式以底单留存的形式重新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在以后的法律纠纷中,这类表格可能有所涉及,在此我们做出善意的提示。 按照中国房地产研究院3月1日发布2月份青岛市区均价为9523元/平方米,实际上拆迁区周边的房价普遍在12000元—15000元,如果评估机构不是我们被拆迁户选定的,如何能保证评估价格的公正性?如果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我们势必会对贵部的征收工作做出抵触反应。 3、安置房源信息缺失,安置期限不明,让群众无从选择 异地安置房的规划、容积率、层高、房型、回迁的时间等内容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的,是补偿方案的核心内容,贵部公示稿中,对于异地安置房源信息严重缺乏,而是让我们居民来自主填空,引起群众的怀疑、忧虑,心还忐忑,这样的补偿方案是不具体、不完备的。临时过渡期限也是空格两个,试问,这样的公示稿反馈意见上还要我们被拆迁户签字画押,并做出选择货币或者产权调换的选择,这和赌博有何不同?请求贵部就安置地点,安置房源数量,房型和过渡期限给出明确的公示。 4、奖励措施太少,异地安置补偿一点没有,临时过渡费用太低 参考金水路工程、火车北站工程、甚至和本工程相同的李沧区公示稿里,均有8-10平方米不等的异地安置补偿,另外还有总房款10%的过渡费,还有异地安置费。请问,为何在我们更加繁华地段的四方区却缺少了这些典型拆迁补偿呢?是人为还是无意遗漏,希望在正式稿中能增加异地安置补偿和过渡费和异地安置费。不要让我们为公众利益做出让步的居民再蒙上心理上的创伤。 临时安置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发,这是08年的标准,这几年以来房租连续上涨,以这个标准已经很难在周边租到房屋,我们认为政府应当予以提高。 5、拆迁范围没有公示,关键信息缺失谁之责? 在此次拆迁过程中,除了在民间一直猜测的**路**号拆迁等传言之外,竟然没有在一个官方网站或者公告上看到有关于我们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的公告,这种缺少规划公示、缺少拆迁信息公示的做法,严重背离了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原则,和群众玩躲猫猫,后果很严重。 6、网络参考意见与建议 网络上还有部分被拆迁户根据我市的相关未废止的法规提出来一些意见,一并奉上,供贵部参考: 1、该方案第八条第(一)款,不符合《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 2、该方案第八条第(二)款,不符合《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该方案第九条第(一)至(五)款,内容为《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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