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美中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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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幼儿园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山顶花园62-36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办学宗旨:面向未来,培养跨世纪精英。
第五条 幼儿园是一所对3—6岁幼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机构。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3年制,办园规模为6个教学班,教学班班额执行教育部门要求。
第七条 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保育和教育
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培养健康、好奇、探究、勇敢、自信、具有初步责任意识的儿童。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陆泽瑶、钟克花。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20万元 。出资者: 陆泽瑶
钟克花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幼儿园教育。
(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1751㎡、学校建筑面积2579㎡。
(三)办学形式:招收3—6岁学龄前儿童,采用全日制教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七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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