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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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流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仓单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与标准仓单有关的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遵守本。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如果投资者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没有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视为投资者已验收确认,系统将自动确认仓单有效。
标准仓单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要获取纸质标准仓单,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打印申请。
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仓单持有人提交的申请打印标准仓单,并交付给仓单持有人。
纸质标准仓单打印不正确的,应由指定交割仓库的特定人员重新打印。打印不正确的纸质仓单上应加盖“作废”章,并由指定交割仓库妥善保管。
除本规程特别规定外,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的数据一致。指定交割仓库发现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核查并收回纸质标准仓单作相应处理。如果因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导致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给仓单持有人或其他仓单业务参与者造成损害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纸质标准仓单一经打印,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同编号的标准仓单即不可重复打印。除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货位变更外,对该编号标准仓单记载的任何信息、数据的更改或变更都应当经过仓单持有人的合法许可,在指定交割仓库或交易所的审核后,对相应的纸质标准仓单同时做相同的更改或变更。
已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可通过仓单回库业务恢复为电子形式,业务流程如下:
仓单回库申请。仓单持有人可自行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回库申请,也可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回库申请手续;
指定交割仓库审核。指定交割仓库对仓单持有人提交的申请和纸质标准仓单进行审核;
仓单回库确认。仓单持有人核对仓单回库清单后签字确认,完成仓单回库操作,对应的纸质标准仓单恢复为电子形式;
指定交割仓库回收纸质标准仓单。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回的纸质标准仓单上加盖“仓单回库”章,并妥善保存。
会员或投资者不能用纸质标准仓单进行期货合约到期的实物交割、经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或在交易所作为保证金使用。会员或投资者应按前条规定办理纸质标准仓单回库手续恢复为电子仓单后,方可办理上述业务。
仓单持有人到指定交割仓库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时,应出示标准仓单业务卡、纸质标准仓单和相关资料,并通过密码校验。
仓单持有人可到指定交割仓库打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清单,指定交割仓库在验证其标准仓单业务卡和密码后打印标准仓单清单。
第五章 交割
所有到期未平仓期货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业务流程如下:
卖方投资者授权:卖方投资者应先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第一交割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投资者授权的(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买方会员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第三交割日,买方会员交款后,交易所释放分配到该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交易所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会员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会员分配仓单:买方会员应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再分配给买方投资者。如买方会员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应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如果买方投资者交割违约而买方会员替代履约的,交易所在审核买方会员的申请后可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买方会员的标准仓单帐户。买方会员可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办理期转现业务的买卖双方会员(投资者)达成协议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由其中任意一方会员提交期转现申请,另一方确认后,经交易所批准实施期转现。
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
卖方投资者授权。卖方投资者应先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期转现交割业务;
卖方会员提交仓单。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交易所分配仓单。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买方会员交款后,交易所释放分配到该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并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买方会员分配仓单:买方会员应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再分配给买方投资者。如买方会员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应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如果买方投资者违约而买方会员替代履约的,交易所在审核买方会员的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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