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0章__电气照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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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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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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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删除了原版本中照度计算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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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增加了建筑景观照明一节。
二 、 本章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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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照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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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照明方式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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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照明光源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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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照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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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照明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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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照明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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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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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建筑景观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
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
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
并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
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
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注释】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有必要把照度水平和
照明质量进行大幅提高,并与国际标准接轨。因此,建设部和原国家经贸委下达
项目计划,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将原《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合并予以修订,并增加建筑照明节能方面的章节,
GB 50034-2004
GB 50034-2004
形成新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GBB5500003344-以下简称新国标)。
鉴于新国标的全面修订和实施,我们认为在民用建筑照明数量和照明
质量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因此在本规范修订时取消了对原有照明
指标继续进行修订的方式,直接规定各民用建筑室内场所的照明指标(照明标准
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等)全面执行新国标中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使用方便,在本
规范附录中增加了部分新国标中未包括的民用建筑室内场所的照明指标。
10.2 照明质量
10.2.1 0.7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 。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
1/3 1/5 50lx 1/3
度值的 ~ ,且不宜低于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 。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一般照明
光源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
10.2 照明质量
10.2.4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
性的规定,并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
量等级UGR(统一眩光值)。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
10.2 照明质量
10.2.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
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10.2.8 U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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