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告知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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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与授权委托 一、医疗告知 (一)定义 医疗告知,是指作为医疗行为主体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罹患疾病的病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自然转归以及将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和风险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者或其家属(以下简称患方)如实告知的行为过程。 在医疗领域,通常所讲的知情权,属于公民对于有关个人信息,如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等信息的知悉和了解的权利,属于广义的知情权之一。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从严格的语言逻辑层面还是从临床医疗现实操作层面上讲,医疗活动中的告知,应当是医患双方相互告知的过程。即在医疗活动中,不但医方须将患者罹患疾病的病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自然转归以及将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和风险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方如实告知,让患方做出正确的选择。患方也应如实地向医方介绍详细病史、配合检查,让医方能够选择恰当的诊疗方案。今天主要是针对医方为主体的医疗告知行为而探讨。 (二)医疗告知的主体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医疗告知的主体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医疗告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机构通过在院内公示的方式向前来求诊的患者告知医院的一些基本情况,例如医院简介、名医介绍、就医指南、收费查询等等;二是医疗机构通过其医务人员履行向特定患者的具体告知义务。 2、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的聘用人员和医疗辅助人员。医务人员是履行医疗告知义务的最重要的主体。尽管我国的医疗体制下,医务人员隶属于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但是对患者的诊治要由具体的医务人员来进行。因此,实践中具体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必然是医务人员。 (三)医疗告知的客体 所谓医疗告知的客体,是指被告知的对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告知的客体应为患方的有关人员。主要包括: 1、患者本人 医疗告知的产生是基于对患者自主选择权的尊重。因此,履行医疗告知,被告知的对象首先应当是患者本人。只有当患者充分的了解了自己罹患疾病的病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自然转归以及将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和风险等有关诊疗信息,才做出有效的选择。 2、监护人 当患者本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本人不能对被告知信息完全理解,不能自主做出恰当的选择。在此情形下,患者的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获取与被监护人有关的医疗信息,并做出相应的选择。 3、委托代理人 有些患者虽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出于情感等心理因素或其他方面因素的考虑,在入院时及治疗过程中,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将其知情权授权给他人来行使。作为医方,应当尊重患者的授权委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向患者的受托人或被授权人告知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患者随时有权撤销授权,授权撤销后,应当向患者本人履行告知义务。 4、近亲属或关系人 在临床医疗活动中,许多患者由于其所罹患疾病的病情导致其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且又未授权他人,或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而不宜向患者告知。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尽可能的减少患者的精神压力,医方可将有关诊疗信息向患者的近亲属或关系人实施告知。之所以如此确定告知对象,是基于此情形下,患者的近亲属或关系人与患者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他们理应能够保护患者的利益。 (四)医疗告知的内容 医疗告知的最终目的在于患者对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理解,并自主做出是否同意的选择和决定。要使患者真正理解并做出是否同意的选择和决定,则取决于告知与理解信息量的多少。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以及不同患者认知的有限性,医疗告知内容的范围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由于医疗行为本身是动态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告知也必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善于根据诊疗的不同阶段及时并如实地把有关信息告知患者。 1、患者病情 医方对于患者的疾病、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等有关患者罹患疾病病情的内容,应当全面详细地向患方告知。 2、医疗措施及其理由 医方在向患方告知病情后,要立即将要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后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治疗信息告知患方。 3、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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