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约书-公共电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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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工程契約
工 程 契 約 書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甲方)為將甲方:A棟空調主機新增工程交由 (以下簡稱乙方)承辦,經雙方議訂條款如左:
工程名稱:公共電視台:A棟空調主機新增工程
工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五十號
工程範圍:詳如附:標單、圖說及施工說明
工程總價:工程總價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包括完成全部工程所需工料器具開支什費及乙方之利潤稅捐在內,無論工料之漲落,雙方均不得藉詞要求增減。
付款辦法:
(一)本工程設備如冰水主機、馬達泵浦、變頻器進場,經本工程設計監造單位會同本基金會有關單位驗收合格後45天,支付設備總價款百分之七十予乙方。
(二)其餘俟經本工程設計監造單位(蘇行良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會同本基金會有關單位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應於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完工。
(二)因天災人禍或天氣等因素,確為人力所無法抗拒,或設計變更等因素,確實影響工期,致必須延長完工日期時,乙方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甲方核定之延期日數,乙方決無異議。
七、預定進度:乙方應於簽訂契約後次日詳細擬定工程預定進度表,經本工程設計監造單位核轉予甲方簽核同意後作為考核之參考。
八、工程變更:甲方在本工程原計畫範圍內有隨時變更設計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其增減工程數量之價格,依照本契約標單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如有新增項目時,由雙方另行協議合理單價。
九、工程監督:乙方應檢附工作週報送交本工程設計監造單位轉送甲方備查,本工程設計監造單位有監督工程之進行、確定材料是否合格及指示乙方工作之權責,如發現乙方工人技能低劣,工作怠忽或不聽指揮者,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若所做工程草率、材料不合規定,並得通知乙方改正,其損失概由乙方負擔,甲方為執行契約預定進度通知限期辦理之工作,乙方如不履行,甲方得另行招商辦理,一切費用皆由乙方負擔。
十、乙方須投保營造綜合保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十一、施工管理:
(一)乙方須派具有工程經驗之人員負責,常駐工地督率施工,並應約束工人,嚴守紀律,如有越軌行動,或觸犯治安法令所引起之糾葛,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工人遇有意外或傷亡情事,應由乙方料理,與甲方無涉,乙方所派監工,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擅離工地,倘認為乙方所派監工人員不稱職時,並得通知乙方更換。
(二)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十二、安全責任: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十三、限期改善: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其履約瑕疵者,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不於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1.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十四、逾期罰款:乙方若不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願賠償甲方因逾期而蒙受之損失,按逾期之日數,每日賠償工程總價千分之一,乙方應如數繳納。
十五、工程中止:甲方認為工程有中止之必要時,得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乙方於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停工,並負責遣散工人,其已做工程及未用於本工程之到場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實給價並接收本工程。乙方決不要求賠償損失。
十六、解除契約: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隨時解除本契約並得以任何方式將全部或一部分工程改變他商承辦或由甲方自辦,甲方因此而所受之一切損失,乙方願負賠償之全責。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私將工程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承包,或私自將登記證轉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經甲方查明屬實時。
乙方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或開工後進行遲緩作業無常,不能按照原預定進度表進行或工人料具設備不足,甲方認為不能依限完工時。
乙方工作草率不聽甲方指示改正時。
乙方違背契約或發生變故,不能履行契約責任時。
因上列情節之一者解除契約時,乙方應即停止工作並負責遣散工人,已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等由乙方自行收回,惟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無論甲方自辦或另行招標承辦,應俟工程完工後再行結算。
十七、竣工驗收:工程全部完竣,經甲方有關單位會同本工程設計監造單位驗收,認為合格方作正式驗收,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給之。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規定不符,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改善完竣,逾期甲方得按逾期之日數,依合約規定每逾一日罰工程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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