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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docx

发布:2021-06-30约2.6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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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 4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孕 12 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进行 1 次孕早期随访。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既往史、家族史,观察体态、精神等,进行一般体检、妇查和血 常规检查,有条件的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 HIV 抗 体检测;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 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 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 16~ 20 周、 21~ 24 周各进行 1 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期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市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 24 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三)、孕 25~ 36 周、37~40 周各进行 1 次产前随访, 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 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临床表现。 ?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量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 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 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 (四)产后访视:开展至少 2 次产后访视 。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 7 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产后家庭访视的时间 第一次访视:产后 7 天内; 第二次访视:产后 14 天内; 第三次访视:产后 28 天内 产后家庭访视的内容 ⑴.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⑵.对康复正常及出现母乳喂养、 产后便秘、 痔疮、 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⑶ .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⑷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 ⑴ .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⑵ .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⑶ .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 6 个月等方面的指导。三、服务流程 (见附页) 四、服务要求 ?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 (二) 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含乡村医生) 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 (三)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 (四)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 (五)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 (六)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 ? (七)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 ,开 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五、考核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 =辖区内怀孕 12 周之前建册的人数 /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 100%。 (二) 产前健康管理率 =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 5 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 /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 100%。 (三)产后访视率 =辖区内产后 28 天内的接受过 1 次及 1 次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 数/ 该地该时间段活产数× 10 孕 12 周 前 孕 16 ~ 20 周 孕 21 ~ 24 周 孕 25 ~ 36 周 孕 37 ~ 40 周  询问观察 一 般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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