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投资定居香港居留权.doc

发布:2016-10-04约2.44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投资定居香港居留权 投资定居香港概述: 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 A、投资1000万港币香港上市金融产品,如: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七年以上时间,为香港的经济做贡献。 B、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签证,要求在商业运作七年以上为香港社会和经济做出一定的社会或经济贡献。 一、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通俗:金融项目香港投资移民) 1、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 投资1000万港币香港上市金融产品,如: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七年以上时间,为香港的经济做贡献。 2、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a) 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b)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本公司协办外国居留证);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e)台湾居民。 3、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a)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b)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c)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 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d)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纪录;以及 (e)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4、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I)房地产(2010年10月14日暂停该资产类别) (II)金融资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 二、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签证(通俗:企业主香港投资移民) I、引言 1、本指南旨在为有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投资(即来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 2、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於: 内地的中国居民;以及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 II、申请资格 3、来港投资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B、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C、以及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第3段所载的準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来港投资: A、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B、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特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投资定居香港居留权申请流程: 1、申请者填妥并递交“评估表格”予移民中介,以作审核。 2、移民中介递交申请表格及所需证明文件名单予申请人。(包括申请第三国家移民表格,及申请居港权表格。) 3、申请人填妥签署表格及收集于过去两年内,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证明文件,递交移民中介。 4、移民中介审核申请人资格而认可后,即递交委托合约予申请人。申请人签署合约,连同订金,同时递交移民中介。 5、移民中介收到委托合约及订金后,即替申请人入表申请第三国居留权签证。申请成功后,申请人付第二期费用。 6、移民中介替申请人入表(包括第三国家移民证副本),申请香港入境处之“原则上批准居港书”。 7、申请人于收到“原则上批准申居港书”后六个月内,必须作出符合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在港投资(港币1000 万或以上)规定,并将投资证明文件尽快交予移民中介。 8、移民中介呈递香港入境处申请人已作合法投资证明文件。 9、于六星期左右,香港入境处会发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