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 第7部分:饵剂 编制说明.docx
《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7部分:饵剂》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23年国家标准复审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3〕64号),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主持承担《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7部分:饵剂》的修订工作(计划号T-326);项目周期16个月。
(二)制定背景
《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7部分:饵剂》在2009年修订后,至今已有15年。这些年我国的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工作有了长足发展:制定了一些列相关标准,例如制定了蚊蝇蟑的饲养标准,一系列卫生杀虫剂的现场试验标准;GLP实验室建设日趋完善,一批实验室通过了GLP认证;这为我们标准的修订提供了技术支撑。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既往的试验反馈和新标准要求,而对现有标准的完善。对于饵剂试验,本次规范了试虫的饲养,简化了评价标准,使本标准更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三)主要起草单位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编写人员与分工
标准制定过程主要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人员参与资料收集、文本完成、市场调研、实验室比对、数据处理等工作。
(五)起草过程
标准修订单位于2021年开始《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7部分:饵剂》标准修订的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标准修订组,拟订标准修订计划。
2021年查阅了国内外有关专利、技术标准、发表论文等文献资料,并征求了7家科研/疾控单位、6家药效检测单位和5家生产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2022年,结合前期的相关研究数据和专家建议,对标准进行了初步修改和完善。
2023年-2024年上半年,再次收集各科研院校、试验单位、企业等对原标准及修改稿的意见反馈及标准试验验证工作。
2023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国家标准复审修订计划,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主持承担的《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7部分:饵剂》被列入标准制订任务中,项目任务编号为T-326。
2024年7月,组织召开了标准修订推进会,进一步讨论了标准修订的内容和形式。8月,初步完成标准修订和编制说明。
二、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行业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
(一)标准的编写原则
本次编写主要参考统一性原则。根据1992年颁布的《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方法蜚蠊毒饵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GB13917.7-92)和1998年颁布了《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的室内药效评价毒饵》(GB/T17322.8-1998)作为工作基础,结合本
系列标准修订的统一意见,以及已有试虫饲养标准等新标准的统一性,对《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7部分:饵剂》(GB/T13917.7-2009)进行修订编写。
(二)提出本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本标准修订的方法和评价参数等内容,是在已有的试验研究及查阅国内外大量相关文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和专家建议而修订。
(三)新旧标准对比(适用于修订标准的情况)
主要修订内容有:
1.更改了范围部分表述方法
原标准描述为“本部分适用于除昆虫生长调节剂类(IGR)的饵剂在农药登记时对卫生害虫蝇、蜚蠊和蚂蚁进行毒杀处理的药效测定及评价”。经修订为“本部分适用于在农药登记时,除昆虫调节剂类(IGR)之外的饵剂对卫生害虫蝇、蜚蠊和蚂蚁的药效测定及评价”。更改后与其他配套标准相一致。
2.增加了饵剂、敏感品系、死亡率定义
新增饵剂、敏感品系、死亡率的定义。通过增加标准新术语和定义,使标准更加规范、严谨。
3.增加了供试材料的要求,并更改了表述方法
对原供试材料(蝇、蜚蠊、蚂蚁)的表述进行更改并增加了要求。对试虫蝇、蜚蠊分别引用了《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试验试虫养殖方法第1部分:家蝇》(NY/T1964.1-2010);《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试验试虫养殖方法第4部分:德国小蠊》(NY/T1964.4-2010)的标准要求。对蚂蚁也进行了规范化要求。
对于蟑螂的日龄,由10-15日龄改为10日龄以上,对雌虫提出了非带荚成虫要求,生物学特性更为一致,且试验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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