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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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2017 年1 月25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7 年2 月24 日大商所发〔2017〕67 号文件发布,
修订部分自玉米1709 合约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
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
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
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条 集团交割仓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仓库。
设立集团交割仓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
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
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
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
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
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
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成为集团交割仓库,除提供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
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拟设立分库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
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物流企业或生产加工企业,
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集团交割仓库无须办理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事宜。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者全部变成现货,或者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处理;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集团交割仓库无须办理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事宜。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
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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