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事故调查规程.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热 电 厂 事 故 调 查 规 程
编制:
审核:
批准: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安达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日
宾县热电厂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1.4热电厂安全生产厂长负责对本规程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2事故
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5 -10万元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火灾事故。
3.1.5一次事故造成2台机、炉以上的停机停炉事故。
3.1.6一次事故造成停止外供热4小时以上的事故。
3.1.7汽轮发电机组、锅炉设备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
3.1.8 66KV主变压器、输电线路、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
3.1.9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上报公司的事故。
3.2厂级事故
3.2.1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享受停工留薪时间为30日(含法定休假日)及以内的轻微伤害事故。(受伤人员伤害程度、工伤事故的管理、工伤的认定、救治和恢复性治疗及报告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3.2.2发电设备和10KV以下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锅炉停炉、汽轮机停机、减温减压器停止运行后影响了对外送电、供热(降低参数运行)。
3.2.3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送电线路、10KV以下的配电线路(电缆)被迫停止运行和备用(包括非计划检修)。
3.2.4.主要发、供电设备的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3.2.5备用的主要发、供电供热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3.2.6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损坏、公用系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
3.2.7由于跑酸、跑碱、跑树脂、跑油、生产车辆损坏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3.2.8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10000元以上者。
3.2.9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运者。
3.2.10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爆炸。
3.2.11锅炉安全门拒动,使压力达到额定压力的1.25倍以上者,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者。
3.2.12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热或扩大事故者。
3.2.13配电线路发生故障,由于继电器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扩大到发电厂主变压器停电,应算作事故一次。
3.2.14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3.2.1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预热器),汽机大轴弯曲需进行直轴处理。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汽轮机发生水击;汽轮发电机组轴瓦检修或管理原因严重烧损;发电机绝缘损坏;
3.2.16由于燃煤质量、煤湿、空仓等原因,发生锅炉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3.2.17因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主要发、供电设备停运的。
3.2.18输煤皮带撕裂,影响正常生产。
3.2.19对于其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的。
3.3障 碍
具有下列情况,虽未造成事故的、算做障碍。
3.3.1设备异常运行、降低了出力。
3.3.2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未造成主机出力降低,但停用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
3.3.3输煤设备发生故障、停用24小时、或影响上煤造成单台锅炉解列、压火。
3.3.4原煤仓空仓,造成锅炉降负荷。
3.3.5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电气仪表、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8小时以上。
3.3.6化学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供水、或虽未影响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