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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
障检查井盖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
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
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
中修的市政道路、广场等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
电力、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与监控等各
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连接、检查、维护管线和安装设备的竖向构筑物。
检查井盖是指检查井口可开启的封闭物,由井盖和井座组成。
第三条在城镇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
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
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标《检查井盖》(GB/T23858-2009)及省标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第二章承载等级及使用场所
第四条检查井盖按其承载能力不同分为B200、D400两个等级(见表
1)。
表1检查井盖承载能力分级
等级B200D400
试验荷载,kN200400
第五条检查井盖的使用场所,应符合表2的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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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检查井盖的使用场所
组别一二
人行道、非机动车
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
使用场所道、小车和地下停车场、
支路等机动车行驶区域
绿化带
最低选用等级B200D400
第三章材质要求
第六条检查井盖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
美观轻便、坚固耐用。
第七条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复合材料等非金属类新型材
质的检查井盖,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
第四章结构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
第八条井座净开孔应满足相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圆形井座净开
孔尺寸应为700mm或900mm,尺寸偏差±10mm。井座支承面宽度应不小
于30mm。井盖的嵌入深度B200应不小于40mm,D400应不小于50mm。
井盖与井座间的总间隙应不大于5mm。
第九条井盖表面应有凸起的防滑花纹,凸起高度为3mm~8mm。防
滑花纹设置应有利于排水,减少井盖表面积水。
第十条井盖表面色泽宜与所在道路统一和谐,并应保持一定的色牢
度。
第十一条每套检查井盖的正面必须具有清晰、易辨识且永久性的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