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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新政时评 【法帮时评】网约车新政应是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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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新政时评 【法帮时评】网约车新政应是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法帮时评】网约车新政应是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法帮时评】网约车新政应是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据了解,去年公布的《暂行办法》提到,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使用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根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营运车辆报废年限不超过8年,也就是网约车登记为出租客运后也要遵从该标准。 [详细] 律师点评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类似于网约车、电商平台等新生事物,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如今,随着智慧城市、宽带中国、“互联网+”、分享经济、“双创”等各类经济发展方式的出现,大量新生事物如雨后春笋,在各行各业纷纷涌现。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但是创新创业的过程中也会带来大量社会治理难题。如何应对新生事物,不仅考验着政府的执政智慧,也影响中国能否真正走上创新驱动、升级转型的发展方向。 法帮说法 网约车作为分享经济的典型代表,本次新政从无到有,正是鼓励创新、依法治国的最佳注脚。对于出行需求日益增多的城市,网约车乘着移动互联网的东风,短短数年内,从新生行业爆发生长为庞然大物。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约车在方便公众出行的同时,其无序发展也带来了交通拥堵、司机人员混杂、不当竞争等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合法地位,限制了网约车平台的长远发展。因此,必要的规范不仅是公众所需,也是行业发展所需。 相关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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