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交的材料(一)燃气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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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一)燃气企业
(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4份;
2、立项批准文件;
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提交与兴安县人民政府(或兴安县城乡市容管理局)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及特许经营权授予相关证明文件;
4、兴安县住建局对燃气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前征求兴安县城乡市容管理局意见的证明材料;
5、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的“一书两证”:由兴安县住建局核发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兴安县住 建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兴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7、兴安县环保局的批复意见;
8、兴安县住建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兴安县城乡市容管理局出具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10、企业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1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提供与气源供应企业签定的供气时间不少于1年的供气合同;
气源供应企业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生产、进口运营企业,和长输管道天然气输配运营企业。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其中,燃气储罐总容积(按水容积计算,下同)为500m3以下的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储罐总容积为500m3-1000m3的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储罐总容积为1000m3以上的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燃气相关专业是指燃气、暖通、石油、化工等专业。
13、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14、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内容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15、从业人员(包括下设供应站点的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
16、企业燃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或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4份;
2、立项批准文件;
3、兴安县住建局对燃气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前征求兴安县城乡市容管理局意见的证明材料;
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的“一书两证”:由兴安县住建局核发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兴安县住建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兴安县国士资源管理局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6、兴安县环保局的批复意见;
7、兴安县住建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兴安县城乡市容管理局出具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9、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10、企业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1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12、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13、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内容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14、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
13、企业燃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或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
(3)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4份;
2、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天然气支线管网、门站及门站之后的专供管道项目规划的批复和同意其进入下游市场开展相关业务的批准文件;
3、兴安县住建局对燃气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前征求兴安县城乡市容管理局意见的证明材料;
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的“一书两证”:由兴安县住建局核发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兴安县住建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兴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6、兴安县环保局的批复意见;
7、兴安县住建局出具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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