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法基本知识.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国外贸法基本知识 中国外贸法基本知识 余敏友 王追林 一、中国外贸法制建设的三个阶段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从新中国成立初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它的发展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1.从新中国建立初期至1979年改革开放止。在这一阶段,由于当时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封锁和禁运的歧视与敌对态度,致使中国对外经济交往范围十分有限。当时的对外贸易立法主要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基础,制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这些法规仅仅是作为维持和管理当时微弱的进出口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2.从1979年的改革开放后至2001年中国加入WTO。在这一阶段,中国的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国的外贸事业更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此阶段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律逐步成型的阶段,对外贸易法就是在这一期间颁布并实施的。3.第三阶段从中国2001年加入WTO开始至现在。中国加入WTO的重大意义不仅是使中国经济逐步融入全球经济,而且使中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得到了一次良性发展机会。根据入世承诺,中国对以前的整个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使之能与WTO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并在全国统一实施。[①]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确立了到2010年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并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立法工作:(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适应社会的全面进步;(3)适应中国已经加入WTO的新形势。为此,原外经贸部早在1999年底就开展了大规模的对外经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多双边经贸条约、协定的全面清理工作。2000年初,又在国务院“WTO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部署下,成立了“WTO法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加入WTO的承诺,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共清理出文件1413份,修订法律文件210件,废止法律文件559件,确定保留法律文件450件。到2003年为止,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符合WTO国际多边贸易规则,同时适应本国国情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也得到进一步完善。[②]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1994年外贸法,经修订的外贸法自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二、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对外贸易活动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指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对各种对外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新中国成立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对外贸易立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其重要法规有:(1)《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1950年);(2)《暂行海关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1951年);(3)《输入输出商品检验暂行条例》(1954年);(4)《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56年);(5)《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若干部门规章。1979年之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实施,中国进出口贸易迅速发展。大量的对外贸易活动和新出现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迫切需要对外贸易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但直到1994年前,中国的对外贸易立法仍然大量沿袭过去的做法,主要通过修改或制定新的《条例》或部门规章的方式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1984);《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87);《关于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暂行条例》(1980);《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等。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对外贸易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中国对外贸易管理有了基本法,它为保证中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立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是中国对外贸易的管理向国际规则靠拢,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在《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之后,中国又依据《对外贸易法》制定、修改和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对外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保证了中国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