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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相关法律知识——初级责任护士.ppt

发布:2023-09-01约1.24万字共5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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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法规不成方圆;医院 法院;1、临床一线的你最害怕发生什么? 2、怎样去避开你害怕发生的事情? 3、如果不幸发生了该怎样去面对? ;情理VS法理 ;;《侵权责任法》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担当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协作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目标;临床一线的你最害怕发生什么?;案例1: 违反护士条例— —未准时向医师报告病情 患者,男,62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发现 “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值班护士未准时向医师报告病情,仅予坐位、拍背;约5分钟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20分钟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值班医师抢救无效,死亡。;法理:《护士条例》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险,应当立即通知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抢救。;案例2:南京双胞胎案— —违反护理常规、未告知 双胞胎早产儿,诞生后不久消灭“面红、呼吸急促、一级颅内出血等症状”;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医嘱“复诊”;六个月后,两患儿双眼失明;《新生儿学》“早产儿供氧勿常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3天),仅在呼吸困难时才给予吸氧,吸氧时间过长易致视力障碍。”《新生儿护理常规》:曾吸氧的早产儿应当进行定期眼科检查,首次检查为诞生后4-6周内;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尽到最善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两原告监护人“诞生后4-6周内到眼科复诊”;因告知不明确导致两原告丢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法理:《护士条例》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故《临床护理技术规范》《患者十大平安目标》各种教材也是我们应该遵守的“法规”);案例3:中江龙凤胎案— —未进行主动医疗 患者姜文,女,27岁;怀孕6个月,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医生遂为其作流产手术,产出龙风胎;医护人员按惯例未对两流产儿进行主动???疗;13个小时后,发现两个婴儿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以优生优育为借口剥夺两新生婴儿健康权和生命权。医生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有期徒刑2年;担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192万元。;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首度碰撞 法理: 1.法律上自然人的诞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并且处于存活状态。 2.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案例4:错误执行医嘱 2008年3月16日晚,北京市80岁的王老太太因“呼之不应半小时”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当晚症状加重。医生支配护士给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叮嘱护士要慢推,推十分钟。2008年3月17日凌晨两点零五分,一名护士开头给王老太太推药,此时有其他患者叫护士,于是该护士放下注射器离去。随后另外一个护士拿起注射器连续注射,两名护士注射完液体时间共计五分钟。注射完毕后,王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太太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恳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5万余。;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其次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准时通知医生并协作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实行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案例5:违反查对制度 (这是护理差错和纠纷的重灾区) 1):抑郁症孕妇,孕37+5周,产后,予婴儿“氯硝西泮”。 2):脑外伤术后患者,甘露醇静滴完毕后,患者家属发现药物过期一月余。 3):左右错误。南京某三甲医院,右下肢骨折,术中左下肢内固定。(书写错误) ; 4):器械过期。63岁老年患者,住院期间,患者突发大量呕血,予三腔二囊管止血后呕血停止。数小时后再次呕血,三腔二囊管外脱至口腔,抽尽囊内气体后,拔除三腔二囊管,体外检查发现三腔二囊管接头处漏气,拟再行三腔二囊管植入,因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当日死亡。后发现该患者所用三腔二囊管已过有效期。 ;5)输液液中含有絮状物。原告高秀云诉邹城某医院输入含絮状物药物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原告认为,损害发生的直接缘由是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输液,并冒签护士吕某的姓名;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 ; 法理:《护士条例》 其次十一条 医疗卫生气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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