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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土建《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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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土建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册 说 明 一、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格, 定额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二、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 合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 三、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 定额项目。 四、本定额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若现浇 混凝土构件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五、本定额的预制大型屋面板已考虑了蒸汽池养护费用,其他预制混凝土构件必须采取养护池养护时, 需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蒸汽养护费 45 元计算。凡采用露天养护者,一律不得计算蒸 汽养护费。 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结构构件)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 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T.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七、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结构构件制作安装定额项目,未包括吊装机械费及模板费,发生时,另按“T. 措施项目”计算。 八、本定额项目中未考虑高层建筑施工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T.B 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项目执 行。 九、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装饰、市政、安装工程定额执行。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 定额,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审批,并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工程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 面积;高度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 面积。 2.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1.20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 应计算1/2 面积。 4.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 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 面积。 5.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 时不应计算面积。 1 6.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 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 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 面积。 7.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 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 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 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 高在2.2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 者应计算1/2 面积。 9.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 面积;层高不足2.2m 者应计算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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