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认识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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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的存在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对于同性恋的研究, 国外, 尤其是西方国家经历了漫长而完整的历程。而目前不少发展中国家也正经历着类似的历程。本文试图以西方各国对同性恋的认识、观念以及同性恋与宗教和法律关系为主线, 概述国外对同性恋的研究或者说是认定的轨迹, 旨在为研究我国同性恋问题, 尤其是作为艾滋病最隐蔽的高危人群的研究提供参考。
1? 同性恋的概念 同性恋(homo sexuality) 一词是法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该描述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 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英国牛津大学精神病教科书的作者Gelder等人认为, 同性恋一词是指对同性别人产生性欲的意念和情感, 而不论他们是否有明显的性行为。Walker 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 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 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2 同性恋认识的轨迹 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看法大致经历了古代文明、罪行化与非刑事化、病理化和非病理化的过程。
2. 1 古代文明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早期社会里, 同性恋多出现于当时的政治、军事和文化名人中。古希腊崇尚男性美, 提倡同性间“忘年情”, 爱慕同性被视为具有强烈男子气概的表现, 柏拉图的《会饮篇》至今仍然是捍卫同性恋情的最经典作品。当时人们普遍认为, 年青人应当将青春奉献给长者, 籍此从长者那里获取智慧。当时古罗马斯巴达克起义军中最英勇的军团就是由同性伴侣组成, 在敌人攻陷关卡时,军团士兵集体自戕, 双双死于伴侣的怀抱, 写下了殉国殉情的壮丽篇章。同性恋在古罗马也普遍受到宽容。据考证, 古罗马的12个皇帝中, 只有一位不近男色。朱利亚?凯撒大帝一生难忘年青时在东途旅行中对一位异国君王的情迷;公元前130年, 哈德里安皇帝得知爱童安第诺斯不幸溺死在尼罗河后,将他的雕像竖立于全国各地, 成为同性爱恋的最明显象征。
2. 2 同性恋罪行化与宗教、法律 国际上在认为同性恋是疾病之前, 认为同性恋是罪恶, 因为同性恋违反了基督教的婚姻生育原则——原罪说, 即追求性欲是一种罪恶。因此, 同性恋行为长期受到社会强烈谴责。公元4 世纪, 随着基督教作为罗马宗教的建立, 同性恋行为开始被罗马成文法界定为违法行为而不受保护。
公元390 年罗马帝国的3个皇帝狄奥多西一世、法兰廷尼安二世和阿克杜斯联合执政时, 曾颁布肛门性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直至中世纪早期所有同性性交行为都被认为是违背天性(against nature) 的。
《圣经》是西方文明的重要基础之一, 也是中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立法基础。《圣经》训导中浓厚的生育崇拜是反对同性恋最根本的理由。
《哥林多前书》和《提摩太前书》称同性性行为中的主动方为“与男人一起不自重的人”, 被动方为“娘娘腔”。
《利未纪》中称同性恋行为是“不可与男人同卧, 当与妇人同卧是可憎的”。
《罗马书》也谴责那些“弃妇人不用, 却在相互之间泄欲”的男子。漫长的中世纪, 欧洲的教会和一些国家制定了多种惩处同性恋的法律, 其中包括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将同性恋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即使在19~20 世纪中叶的英国, 以《快乐的王子》脍灸人口而闻名世界的唯美主义文学家王尔德和电脑之父、在二次世界大战中因破译德国密码而立下赫赫战功的图灵均因同性恋行为事发而受到监禁, 身体受到摧残和心理忧郁而死。
公元13 世纪, 在教会的影响下制定了更多的反同性恋法律。圣?托马斯?阿奎奈认为同性恋是“违背天性”的行为, 这一见解与《圣经》中强调反同性恋的观点一致。《圣经》对于同性恋的谴责, 至今仍然是西方社会反对同性恋的主要理由。在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英格兰教会等)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之后,《圣经》成为立法之本, 同性间性行为被列为犯罪。
16 世纪中叶, 英国和北美地区制定了反同性恋法规。“反常性交罪”的法律禁止同性恋行为、口交和拉客。直到1956 年俄芬顿委员会报告建议对非道德性变态行为减轻刑事处罚后, 这些法律条文才得以修改。
1895年, 爱尔兰作家因奥斯卡?王尔德因同性恋而遭到起诉, 败诉后他的作品全面遭禁。德国纳粹在集中营杀害了同性恋者30余万, 同性恋者以粉红色三角为标记, 地位与犹太人相当。二战爆发前后, 德国同性恋者因被斥为“有辱德意志民族”而受到逮捕, 并被关入了集中营, 囚徒们佩戴的粉红三角后来成为同性恋权益的象征。
2. 3 非刑事化 10 多个世纪以来, 同姓恋现象并不因为道德的指责和法律的禁止而消失, 用道德伦理很难解释同姓恋现象。从现有的资料来看, 同性恋正常性研究最早始于18 世纪的社会改革思想家杰洛米?本森。本森从效用主义的原则出发, 认为社会福利是社会成员(即个人) 福利的总和; 具有同性恋欲望的双方发生性行为, 这种互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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