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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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工与验收 说明 为规范LNG加气站的施工,保证加气站的建设质量,故制定本章规定。本章规定的内容,是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标准和我国石化工程的建设经验制定的。 10.1 一般规定 10.1.1 承建LNG加气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相应的资质。 10.1.2 承建LNG加气站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备、管道安装工程资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承建L-CNG加气站高压气地下储气井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1级(高压储气井)。 10.1.3 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应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6002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 10.1.4 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进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 10.1.5 LNG加气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 10.1.6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 工程概况; — 施工部署; — 施工进度计划; — 资源配置计划; — 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 —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 — 施工平面布置; — 施工记录。 10.1.7 施工用设备、检测设备性能应可靠,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10.1.8 LNG加气站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其中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应有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0.1.9 当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10.1.10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的有关规定。 10.2 设备和材料的检验 10.2.1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0.2.2 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规定,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 气瓶应具有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4) 压力容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LNG储罐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5) 储气井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对储气井的建造、组装、试验、固井进行综合评价后,出具储气井的“压力容器(储气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6 ) 其它设备应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 7) 引进的设备尚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0.2.3 计量仪器应在计量鉴定合格有效期内。 10.2.4 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有关人员参加,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1) 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包装箱号、箱数并检查包装状况。 2) 检查随机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 3) 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4) 检验后应提交有签证的检验记录。 10.2.5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件应有产品标识,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的规定进行检验。 10.2.6 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质量证明文件特性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的。 ——实物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标识不符的。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的。 10.2.7 可燃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在安装前应按国家现行《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的规定进行检验。 说明 材料和设备检验 建设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要按相关标准和本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对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置,以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金属管道材料,可执行的国内标准规范有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或《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 12459等。 10.3 土建施工 10.3.1 工程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等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和复测,并对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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