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评估-附件1.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附件 1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
实施方案
(2015)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二○一五年一月
1
为适应新时期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
建设的需要,在《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对象
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
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2015 年评估对象为招生有效期
截至 2016 年底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具有法人资格
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参加本次评估。
二、评估组织实施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
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
位中心”)具体实施。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按照教育部
评估工作安排,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
评估工作;有关高校(以下简称“办学单位”)负责做好本
单位所设立机构及举办项目的自评工作。
三、评估程序及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主要分为单位自评、网上公示、综合
评议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评
单位自评是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主要和核心环节之一,
各单位要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单位自评工作基本要求》,
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完善;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
2
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培训等方式指导办学单位开展单
位自评工作,确保自评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各办学单位要保证自评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提供不真实
信息的办学单位,将在评估中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二)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开展,是实现社会监督的
重要举措。公示内容包括单位自评报告中的办学情况简介和
基本情况信息两个核心部分。公示期间接受中外合作办学利
益相关方的异议和声誉评价。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
负责做好接收、处理与本省(市)办学单位相关的反馈信息,
并形成报告函报学位中心;办学单位需针对公示中被质疑问
题提交必要的说明材料。
网上公示由教育部统一组织,通过以下三级渠道同步进
行:①教育部相关网站,即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教
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教育部学位中心网,
公示所有参评单位相关内容;②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网,公示本省(市)参评单位相关内容;③办学单位网站主
页,公示本单位相关内容。
(三)综合评议
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评估指标体系,中外合作办
学评估将通过同行评价、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学生及社会评价多角度了解办学情况。
3
1.同行评价
同行评价采用专家通讯评议方式统一组织。专家通过审
阅《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
自评报告》等评估材料,对指标体系中除“办学单位外部效
益”、“学生满意度”及“社会评价”外的全部二级指标进
行评价,包括分项评价、总体评价、综合意见三方面内容。
2.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办学单位外部效益”
指标,结合本地区办学单位自评报告、网上公示收到的异议
情况,广泛考察中外合作办学所引进的教育资源与本地区科
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情况以及产生的作用,为参评机构
和项目评价提供参考意见。
3.学生及社会评价
学生评价采用网上账号登录调查等方式对在读学生和
毕业生开展。社会评价采用对办学单位社会声誉调查的方式
进行,在公示期间进行。
四、评估结论及结果利用
评估结论依据单位自评、同行评价、学生及社会评价,
以及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情况综合确定。重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