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总结_secre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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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1、一级建造师的报名条件有哪些?
答: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①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②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③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④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⑤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2、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到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到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到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④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到,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到证明材料。
3、不予注册到情形有哪些?
答: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⑵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⑶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⑷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⑸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⑹因前项规定以外到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到;⑺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⑻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⑼申请人到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⑽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⑾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什么情况下印章将失效?
答:①聘用单位破产的;②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④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⑤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⑦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⑧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5、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情形有哪些?
答:①有上条规定到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②依法被撤销注册的;③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④受到刑事处罚的;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到其他情形。
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1、注册建造师是否可以在工程监理单位执业?
答:可以。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到执业范围包括:①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到项目经理;②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到其他业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取得资格证书到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到执业活动。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3、注册建造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⑴权利:①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④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⑥接受继续教育;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⑵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②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③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⑤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④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⑤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⑥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⑧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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