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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华等人共同贪污、职务侵占案中的三个主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07-5-16 16:40:40 被阅览数: 984 次 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字 〖 大 中 小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 【编者按】
????? 唐志华等人共同贪污、职务侵占案,是我院审理的又一起大案要案。此案的特点在于参与唐志华共同贪污、侵占的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业领导,虽然在犯罪过程中分文未取,但仍构成贪污、侵占共犯,受到法律惩处。这其中既有对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教育中的教训值得记取,又有法律上的问题值得总结。为了便于大家全面了解此案,本期将“唐志华案”涉及到的三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论述,并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主审法官一审宣判后当庭的法制宣讲等有关资料一并附后。
????????? 唐志华等人共同贪污、职务侵占案中的三个主要法律问题
????????? * 共同贪污、职务侵占犯罪中的部分成员是否获取非法利益并不影响对全体共犯人的定性
????????? * 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犯
????????? * 伙同他人共同贪污、侵占与实施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进行了真实的经营活动
????????? 被告人唐志华,原系上海宝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宝强公司,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 被告人邵先初,原系上海精工机械电器厂厂长。
????????? 被告人张勇,原系上海精工机械电器厂(下称精工厂,系集体企业)副厂长。
????????? 被告人张龙海,原系上海第三印刷机械厂厂长。
????????? 被告人刘恺恺,原系上海第三印刷机械厂(下称三印厂,系国有企业)副厂长。
????? 被告人唐志华1995年6月注册登记了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私营企业上海宝强公司。该公司既无资金、又无经营人员和经营能力,且唐志华对有关机电产品和配件的采购、供应等知识一无所知。他通过利用本案其他四名被告人的职务便利,共谋采用增设供货环节等手段,插手国有、集体企业的购货等业务,从中非法侵占和侵吞国有、集体资产。
????? 从1995年12月至1999年12月,唐志华与被告人邵先初、张勇共谋,由邵、张利用各自主管和分管精工厂进货采购的职务便利,在精工厂采购变频控制器、程序控制器等配件的过程中,让原有的供货方在向精工厂直接供货的同时,改向唐志华的宝强公司开具发票结算货款,再由唐志华从中加价10%至40%以上不等的高额利润后,转开发票与精工厂结算,由精工厂直接付款给宝强公司。据统计,供货方共向精工厂供货合计人民币652.6万余元。唐志华以宝强公司名义转手向精工厂收取上述货物的货款合计人民币967.8万余元(均已扣除应交税款)。扣除应付供货方上述货款后,唐志华从中获利人民币315.1万余元,其转开发票所加价格的平均超过48%。依照上海市价格事务所的鉴定结论,被告人唐志华和邵先初、张勇实际共同侵吞精工厂的货款合计人民币264.5万余元,并由唐志华占为己有。???
????? 自1997年1月起,另一被告人张龙海利用其主管全厂工作、分管进货采购的职务便利,与唐志华共同指使三印厂供应科有关采购人员,在采购电动机、变频控制器等配套件的过程中,让供货方在向三印厂直接供货的同时,改向唐志华的宝强公司开具发票结算货款,再由唐志华从中加价10%至40%以上不等的高额利润后,转开发票与三印厂结算,由三印厂直接付款给宝强公司。自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上述供货单位共向三印厂供货合计人民币188.1万余元,唐志华以宝强公司名义转手向三印厂收取上述货物的货款合计人民币274.4万余元(均已扣除应交税款),唐志华从中获利人民币86.2万余元,其转开发票所加价格的平均超过45%。唐志华和张龙海实际共同侵吞三印厂的货款合计人民币77.7万余元,并由唐志华占为己有。另外,在1997年1-2月间,唐志华得知三印厂要进行电机技术改造,即介绍三印厂的供货方华光公司的有关人员参与有关技术改造。三印厂购买并使用了华光公司的电机产品及配件。期间,唐志华不仅通过开具发票、转手加价收取三印厂支付华光公司的货款并从中牟利,还以介绍他人来三印厂技术改造、使三印厂获利为由,多次要求被告人张龙海、刘恺恺支付介绍费。被告人张龙海、刘恺恺明知唐志华巧立名目,仍采用虚列支付宝强公司工程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名义,先后八次将公款人民币24.55万元支付给唐志华,由唐志华予以侵吞。
????? 被告人邵先初除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外,还利用担任精工厂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商业贿赂,合计人民币2.48万元。
????? 基于以上事实,我院认为,被告人唐志华与被告人邵先初、张勇等企业负责人员相互勾结,利用邵、张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精工厂的集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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