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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
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
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
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
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 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
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
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
报告、 申请、便函、 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
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
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 、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
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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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
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
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
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
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
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
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
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
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
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 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
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
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 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
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 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
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
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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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
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
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2、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 ( 即印章的左边
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 ) ;盖章时
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
正、清晰。
13、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
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
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
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 ,
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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