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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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推荐主办券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下发的《关于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
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于2015 年 10 月22 日收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新立模塑”、“拟挂牌公司”或“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主办券商,会同拟挂牌公司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恒上海律
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反馈意见所提的问题进行了认真
核查、分析、讨论和说明。
涉及对《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
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做出如下回复,请贵公司予以审核。
说 明
一、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文中简称或术语与《台州
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指含义相同。
除特别说明外,本反馈意见回复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部分合计数与各
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股东黄伟军与陈琳系夫妻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伟
军。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关系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
否充分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
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主办券商与律师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黄伟军直接持有台州新
立1,872 万股,直接持股比例90%,占绝对控股地位,并且黄伟军担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能够对台州新立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够
实际支配台州新立的经营决策,黄伟军系台州新立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主办券商与律师事务所认为,黄伟军与陈琳虽系夫妻关系,但黄伟军
一人直接持股比例已经达到90%,陈琳持股仅为10%,且实际上并未对公司生产
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认定黄伟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充分,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针对台州新立报告期内未办理环评的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
黄伟军出具承诺:若由于台州新立存在环评瑕疵而被有关政府部门处
罚的,本人将全额赔偿台州新立由此产生的损失。
请公司详细披露有关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就公
司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期初,台州新立的生产经营主要是在租赁的场地进行。由于公司管理
层的环保意识不够,并未对相应的生产活动进行环评。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
扩大,原租赁场地已不能满足公司的生产需要,公司于2012 年在台州澄江街道
仙浦喻村购置土地进行厂房的建设,并在建设完成后将原租赁场地的生产设备搬
迁至新场地。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台州新立原租赁场地的生产设备已全部
搬迁至新场地,同时公司正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新场地的环评工作。
主办券商及律师通过查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对申
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
[2003]10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
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 号)、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
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办函[2008]373号)、“关于《上市公司环境
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
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
查阅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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