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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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促进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深度合作,
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构建广西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
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
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
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
职业院校的共同责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组
织协调、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遵循
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应
用相结合,人才培养与用人需求、专业与产业、课程与岗位、教
材与技能相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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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
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二章 管理与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区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 ,
协调推动全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
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区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
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强化统筹协调,
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引导校企合作双方良性互动发展;运用财政、
税收等手段调动职业院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发挥行
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
企业、行业组织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培养
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技术研发
等方面开展合作。
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
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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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
度。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三年制中职生实习期限一年,
三年制高职生实习期限半年至一年;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每
两年不少于两个月。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学生、实践教师
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教师实践责任保险,保险费由学校和企
业协商解决,不得向学生、教师另行收取。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管理。专业教师
到企业参加实践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条件。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
安全教育,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
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
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合作企业应
当依法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按实习实践的有关
规定、校企双方协议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
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 ,提供劳动保护。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
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禁止合作企业安排实习学生在安全风险较大、与专业无关或
者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
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酒
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
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
第十条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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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相互兼职制度。企业必须保障到职业院校兼职技术人员的授课
时间,并给予其本企业在岗人员待遇;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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