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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PDF

发布:2018-08-26约5.85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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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促进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深度合作, 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构建广西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 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 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 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 职业院校的共同责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组 织协调、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遵循 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应 用相结合,人才培养与用人需求、专业与产业、课程与岗位、教 材与技能相对接。 — 1 —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 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二章 管理与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区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 , 协调推动全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 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区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 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强化统筹协调, 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引导校企合作双方良性互动发展;运用财政、 税收等手段调动职业院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发挥行 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 企业、行业组织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培养 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技术研发 等方面开展合作。 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 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 2 — 第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 度。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三年制中职生实习期限一年, 三年制高职生实习期限半年至一年;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每 两年不少于两个月。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学生、实践教师 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教师实践责任保险,保险费由学校和企 业协商解决,不得向学生、教师另行收取。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管理。专业教师 到企业参加实践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条件。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 安全教育,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 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 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合作企业应 当依法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按实习实践的有关 规定、校企双方协议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 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 ,提供劳动保护。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 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禁止合作企业安排实习学生在安全风险较大、与专业无关或 者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 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酒 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 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 第十条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 — 3 — 师相互兼职制度。企业必须保障到职业院校兼职技术人员的授课 时间,并给予其本企业在岗人员待遇;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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