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医疗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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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医疗行为 第一节 医疗行为的概念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 1、概念 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判断、疗养指导等具有综合性内容的行为 。 在我国台湾地区,医疗行为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 狭义: 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之总称。 广义: 医疗行为包括以下四类: 临床性医疗行为 实验性医疗行为 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 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 日本学者对医疗行为也有不同的解释: 行政法上之医疗行为,涵盖一切医疗行为,不以诊疗为目的,统称为医行为。所谓医行为,则是指“若欠缺医师的医学判断及其技术,则对人体会有危害的行为。” “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改善为目的的对身心所做的诊察治疗行为。” 2、分类 (1)医疗行为依据目的不同,可分为诊疗目的性与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 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是指以目前疾病治疗及将来疾病预防为目的的所实施的医学上公认、合乎医学水准的医疗行为。如实施的诊断、检查、手术等。 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包括实验性医疗行为和非以疾病的治疗或预防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前者如人体试验等,后者如以整形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等。 (2)医疗行为依据疗效不同,可分为临床性医疗行为和实验性医疗行为 临床性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方法或者医疗技术,经动物或人体实验证实其疗效,为医学上公认的医疗行为。 实验性医疗行为是指新的医疗方法或技术于动物实验获得成功,初期试用于人类治疗、矫正、预防,但其疗效还未被证实或者无完全把握的医疗行为。 二、医疗行为的特征 (一)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 医疗行为常常附随对患者身体产生侵袭的结果。 无论是抽血、摄片、造影,穿刺等检查,还是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注射、用药、手术等,都具有一定的侵害性。 从形式上来看,似乎与伤害并无不同。 医疗行为与伤害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尽管医疗行为会造成患者身体的生理机能或健康的损害,但其目的在于挽救患者的生命或为了恢复患者的健康或为了患者其他的利益,也就是说正当的医疗行为具有违法阻却的性质。 医疗行为合法性的理论依据有: (1)被害者同意说。医疗行为阻却违法的核心在于患者的同意,患者享有身体的自我决定权,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医务人员采取正常的治疗行为对其身体所造成的一定程度的侵害,是行使自我决定权的结果。 (2)医疗目的正当说。医疗目的以增进人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健康状态、防止疾病、减轻伤痛、恢复健康为目的,具有“社会正当性”,从社会公共利益和大众健康出发,医疗行为应视为阻却违法。 (二)医疗行为具有不确定性 1、表现为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 尽管现有的医疗行为建立在长期总结治疗经验或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已具有相当程度的适用性,但即使在医务人员尽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仍有可能发生危险。 2、表现为医疗行为的探索性。 限于人类的科技水平和认识能力的局限,在生命科学领域中还存在许多的谜团和未知事物,医学行为的探索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人类自身组织器官与细胞的分子生物学、基因生物学特点仍然存在许多不明的领域; 疾病发生的原因研究存在被动性和未知性; 疾病治疗过程及效果的试验性。 (三)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 医疗行为是运用医学科学理论和技术对疾病作出诊断治疗,恢复人体健康的高技术、高风险的职业行为,医学科学的专门性、复杂性、综合性,要求从业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一个专业人员至少有以下特征: 在某特定领域具有足够的知识与技术;持续训练其专业之谨慎与判断; 显著与其他专业不同之心智活动特性; 专业活动之结果于特定时期无法被标准化。 (四)医疗行为具有合作性 医疗服务是一项需要紧密合作的工作,其合作性不仅体现在医师、护士、检验、药剂、病理、放射、影像之间的合作,而且还体现在医患之间的合作上。 (五)医疗行为具有公益性 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医师的社会责任:“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医疗机构的宗旨则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 第二节 临床与实验性医疗行为 一、临床性医疗行为 临床性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方法或者医疗技术,经动物或人体实验证实其疗效,为医学上公认的医疗行为。疾病的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注射、给药以及处方、病历记录、术后疗养指导,等,都属于临床性医疗行为。 二、实验性医疗行为 (一)实验性医疗行为的涵义 实验性医疗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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