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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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土保持
行政审批
办
事
指
南
(试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二、申报范围
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含本数)或挖填土石方量在1.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量在0.5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其余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动土动工或扰动地表的,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登记表;不涉及动土动工或扰动地表的,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审批部门
广东省级立项和跨地级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报送市水务局出具初步意见,报送省水利厅审批。
广州市级立项和跨区(县)的生产建设项目,报送市水务局审批。
区(县)立项的生产发建设项目,报送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批流程
★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登记表可直接到广州市水土保持监测站备案即可,无需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五、申请材料
报审方案类别 审查阶段 所需报审材料 办理
地点 水土保持
方案报告书 技术审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原件10份) 水务局、政务中心、监测站均可 行政审批 报批函(原件1份)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原件8份);
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申请人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政务中心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报批函(原件1份);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8份);
申请人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政务中心
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登记表 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登记表(原件2份);
申请人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监测站 六、审批条件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须持有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核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内容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33-2008,2008年7月1日发布);
(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通过专家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通过广州市水土保持监测站技术审查。
七、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八、表格下载
可在广州市水务局网()上免费下载报批函、备案表等表格。
九、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水土保持工作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依法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施工组织、监理和监测等工作,按时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应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因建设过程中违法造成水土流失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罚。
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二、行政验收条件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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