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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学习章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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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3月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 01 出台背景 02 基本要求 03 鉴定依据 04 鉴定方法 05 鉴定意见书 06 鉴定案例 一、文件出台背景 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特殊性,既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科学规律,执行建设工程计价的标准规范,是法律规则和科学技术的结合,具有双重性。 鉴定工作必须程序合法,才能进一步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旦程序违法,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必然受到质疑,服务和保障诉讼、仲裁活动的作用就难以实现。 本规范的出台,保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规范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执业行为,引领工程价款鉴定工作向更科学合理、更规范公平方向发展。 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机构主要存在的问题 ——以鉴代审不当转移裁判权 1.认定合同效力 2.确定结算标准 3.认定签证文件等证据的效力 4.解释合同约定 5.超范围鉴定 6.遗漏鉴定内容 7.举证责任分配 8.让利、管理费、奖惩等问题的判定 造价鉴定规范、造价鉴定规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 8-201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实施时间 2018年3月1日 2012年12月1日 2014年3月17日 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造价鉴定活动。 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类、建设工程造价类的司法鉴定。 主要内容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鉴定依据、鉴定、鉴定意见书、档案管理等七部分内容。 总责、术语、回避、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举证资料的转移质证和现场勘验、鉴定、档案管理等七部分内容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人的出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等十部分内容。 委托人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委托 在诉讼活动中是司法机关;在诉前和非诉讼活动中包括仲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或其他主体 对鉴定人要求 两名及以上鉴定人(注册造价工程师) 鉴定项目部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两名及以上鉴定人 造价鉴定规范、造价鉴定规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 8-201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不予受理条件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委托事项超过本鉴定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能力和相关技术规范的; 5.委托事项超过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资料未经过质证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理或者违背行业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的;  7.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工程造价确定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关系 共 性 契约性——遵守法定的规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 法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约定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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