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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doc

发布:2017-08-15约3.22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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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 (2011版) 出租单位(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工程地址 施工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第二条 租赁物名称与数量 钢管: m; 扣件: 万套。 以上租用品种、规格、数量、按实际提货清单为准。 第三条 租赁产品质量 出租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质量必须符合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并向乙方提供相应质量凭证。 第四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 第五条 钢管与扣件租费、赔偿、维修、运输价格 (单位: 元) 品种 单位 租费 (日) 赔偿价 缺 配件 维修价 每吨运输价 报废 遗失 调直 m 切割 根 扁头 个 毛头 个 清理 m 上油 套 运费 装车 卸车整理 钢管 m / / 扣件 套 / / / / / / 配件 套 / / / / / / / / / / / / 备注: 钢管、扣件维修保养、损坏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租费支付方式与押金 6.1 租费按日计算。 6.2 租费每 支付一次,约定期限届满后 天内支付。 6.3 连续 个月不支付租费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6.4 合同期满后 个月内,双方结算,乙方付清最后的租费、维修费及赔偿、装卸、运输等费用。 6.5押金 元,不得抵充租金。押金经清算后余额可以冲抵租金。 第七条 租赁物的提货交付与验收 7.1 乙方可以按其需求进度提取租赁物。租赁物交付时,甲方须提供合格产品,乙方在提货时当场验收。对数量、质量有异议的,乙方应在提货时向甲方提出或当场拒收。 7.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施工项目不实或现场租赁物减少及其他异常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租赁物,直至异常消失或者乙方提供担保,也可以终止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 转 租 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 第九条 租赁物的归还与验收 9.1乙方必须按提货清单中的规格归还租赁物。租赁物归还应在乙方参与下由甲方负责验收。租赁物发生遗失、损坏或者需要维修的,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价格执行。 9.2 乙方归还的租赁物中发现混有非甲方的出租物,甲方有权拒收。 第十条 租赁物的运输 10.1 租赁物交付地点: ,费用由 方承担。 10.2 租赁物归还地点: ,费用由 方承担。 10.3 运输费用按第五条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逾期提供租赁物的,应每天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11.2 甲方提供租赁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赔偿。 11.3 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应每天按逾期支付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4 乙方不当使用租赁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11.5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租赁物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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