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托幼机构饮食饮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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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托幼机构饮食饮水卫生与传染病
防治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
为使托幼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食品安全法》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督促托幼机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食品、饮用水、传染病防治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要求,保护下一代健康成长,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2011年工作安排,5月24日至6月24日,我所在县教体局及各乡(场、区)镇中心完小的重视和协助下,由副所长带队,3名卫生监督人员参加的执法检查小组对全县托幼机构进行了一次为期23天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共有托儿所、幼儿园等托幼机构119所,在园(所)儿童11778人,从事托幼工作人员包括食品从业人员509人。其中:公办1所、占0.84%,民办118所、占99.16%;持有效办学许可证51所、占42.86%,无证办园(所)68所、占57.14%;持有效卫生许可证13所、占10.92%,过期失效和无证106所、占89.08%;设置卫生室(保健室)和配备卫生保健人员0所,均占100%;托幼工作人员体检146人、占28.68%,儿童体检2210人、占18.76%;查验预防接种证119所、占100%,落实晨检制度81所、占68.07%,洗手设施配套110所、占92.44%,场所和物品日消毒1所、占0.84%;使用集中式供水88所、占73.95%,供应开水119所、占100%,茶具不共用94所、占77.99%;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餐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1所,占59.66%。
二、存在主要问题
饮食饮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儿童健康成长和社会的稳定。但不容乐观的是,当前我县部分托幼机构对饮食饮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还重视不够,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的“问题幼托机构”还不在少数。
1、工作机制不完善。除县中心幼儿园外,绝大多数托幼机构未依法设置卫生室(保健室)和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工作职责和分工不明确,管事制度不健全,园(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不落实,事关儿童健康成长的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和疾病预防等工作还缺乏有效的管理。
2、核心制度不落实。一是为数不少的托幼机构未严格落实园(所)内环境、物品、用具和厕所日消毒和记录制度;二是茶具共用较普遍,不能做到谁的茶具谁专用或用后清洗和严消毒;三是洗手设施不配套,有的有洗手池无肥皂或洗手液,有的托儿所幼儿园仅一个水龙头;四是晨检制度不落实,“有症状者不得入托”的入托标准针对留守儿童执行难,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和入托儿童健康检查经费保障无着落;五是食堂硬件条件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餐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管理制度在执行上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六是托幼机构和儿童家长对儿童卫生保健和防病防疫知识还比较缺乏,健康教育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3、政策导向不明晰。由于我县公办托幼机构教育资源极其严重不足,民办甚至非法办托幼机构因城乡居民的迫切需要而无序增加,其结果是多数托幼机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人员资质及饮用水卫生、食堂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方面达不到相关法定卫生标准、规范和要求,给事后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整改意见建议
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是学龄前儿童生活和学习场所。儿童在集体生活条件下相互密切接触,如果疏于管理容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和流行。加上3岁组左右入托儿童正处于能自立排便、但难以保持个人卫生的特殊时期,因此,做好托幼机构在园(所)儿童卫生保健和卫生防病防疫工作就显得比任何群体都特别的重要。
1、建立托幼机构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牵头,定期召集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通报各自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研究拟定适合本县实际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检查,尽一切可能强化部门和单位监管主体责任。
2、严格托幼机构准入门槛和规范办园(所)卫生行为。一是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依法取得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二是对已开办的托幼机构督促其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并按照每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确保儿童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卫生消毒等关键措施天天有人抓;三是严格晨检和严格遵守“有症状者不得入托”的入托标准,儿童入托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入托前接受预防接种证查验,疫情报告等措施,及时发现和隔离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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