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pdf
内容摘要
居住权起源于古罗马时期,被后世众多国家继承发扬,在满足住房物尽其用的同
时发挥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的重要作用,我国《民法典》回应现实需求,也新设了
居住权制度。居住权规范存在于《民法典》“物权”分编第十四章,包括居住权的定
义、居住权设立、消灭、有偿与否等六个条文。观察这六个居住权制度条文,不难看
出,在具体规则设计上,《民法典》偏向于对居住权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比较笼统。作
为一项新设的制度,由于没有十分成熟的实践经验,宜粗不宜细的规则设计理念似乎
无可厚非,当下的任务是结合居住权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居住权的
相关规定的补充,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更加清楚的法律规则指引。
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司法审判中的典型案件出发,提
出了论文要研究的问题,也就是在居住权制度的运用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第二部分,分别从立法层面分析我国《民法典》中两种居住权设
立方式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境的原因。首先是合同设立居住权在适用上存在困境的原
因,主要包括居住权合同作为一种意定居住权设立方式,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时,又确实存在居住需求者居住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限制了保障性居住权设
立;居住权的主体、客体规定不明确;居住权的消灭规定太过单一,忽视了对房屋所
有权人的权益的保障;居住权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发生纠纷时缺乏准确的法律规则指
引。其次是遗嘱设立居住权存在适用困境的原因,即遗嘱设立居住权立法规定缺失,
主要有: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其形式对设立居住权的影响不明确;其登记的法律效
力存在不同意见;遗赠设立居住权的,权利行使有一定的困难;遗嘱设立居住权存在
意思表示不明确而致居住权无法设立的可能。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立法分
析,汲取国外相关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具体
为我国居住权制度应当在居住权的主体与客体、居住权权利与义务、给予当事人一定
的意思自治空间以及是否增设法定居住权等方向进行完善。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居住
权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内容有:第一,应当对居住权的主客体进行明确界定,主要
体现在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居住权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居住权的设立人;
可以就住宅的部分设立居住权。第二,对居住权的消灭规范进行补充,居住权客体灭
失、权利人放弃居住权或者其住房需求不存在的,居住权消灭;住宅所有权人在权利
人滥用居住权时可以撤销居住权。第三,居住权内容不明时,结合居住权的特殊性参
照适用房屋租赁关系的权利义务规范。第四,明确遗嘱设立居住权时登记的效力。第
五,增加设立法定居住权。
关键词:居住权设立;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的效力;法定居住权
Abstract
TherightofhabitationoriginatedinancientRomeandhasbeencarriedforwardbymany
latercountries.Ithelpsprotectthehousinginterestsofvulnerablegroupswhilemakingthe
bestuseofhousing.Inresponsetothepracticalneeds,ChinasCivilCodehasalsoestablished
anewsystemofhabitationright.ThenormofresidencerightexistsinChapter14oftheReal
rightsectionoftheCivilCode,includingthedefinitionoftherightofresidence,the
establishment,eliminationoftherightofresidence,whetherpaidornot.Observingthesesix
provisionsoftheresidencerightsystem,itisnotdifficulttoseethattheCivilCodeisrather
generalinitsrulem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