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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不会改变党的性质马计斌(河北工程学院,河北邯郸056038)[摘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建设者,他们通过诚实劳动、辛勤工作、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其他建设事业作出了贡献。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不会改变党的性质。[关键词]私营企业主;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中图分类号D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896(2004)01-0003-03业,为社会提供了就业机会,吸纳了人员就业,就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私营企业缴纳了国税,就是为国家财政做出了贡献,缴纳了地税,就是为地方财政做出了贡献。私营企业生产了产品,创造了社会财富,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为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推动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据工商、税务部门统计,2001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共创产值近19637亿元,实现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逾3113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逾17744亿元,出口创汇折合人民币超过969亿元;吸纳社会就业逾7474万人,其中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近142万人。2002年末全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8152万人,比上年增加678万人,约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33%。目前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有65.2%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实现了再就业。2000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共缴纳工商税收1177亿元,比1999年净增343亿元,增长了41%,其占全国工商税收的比重也从1999年的2.6%,提高到9.28%。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2001年私营经济的税收总量首次超过了国有经济,成为第一大税源。2002年,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增加值、纳税额和出口额分别占全省经济的47%,40.6%和79%。2003年,浙江经济提速明显,其GDP增速达到14%,浙江民营经济当年创造的增加值超过4600亿元,占全省GDP的51%。由此可见,私营企业在对社会的直接贡献方面是有突出成绩的。尤其是中国现在和将来所面临的最尖锐的就业问题,私营企业无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再就业工程的主力军。诚然,财富是劳动创造的,离开了工人的劳动,私营企业主自己并不能单独地创造财富。但是,劳动岗位是由于私营企业主建立了私营企业而创造的,没有劳动岗位,工人就没有劳动的机会。我国的私营企业主不仅是所有者,也是经营者,还是劳动者。这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本家。私营企业主所从事的劳动,主要是决策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劳动。这种劳动不仅与工人的体力劳动一样,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会不会改变党的性质?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总结中国共产党八十三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全面分析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实事求是地客观判断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主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我们澄清理论上的模糊认识,从而更有效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笔者认为: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不会改变党的性质。这一结论的得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论证。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企业主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本家,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建设者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实现了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25年来,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也在发生着变化。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理解和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建设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探索之路。中国现在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品格的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的出现,是一种必然的选择。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企业主已经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本家,他们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建设者。我们不能仅从其经济地位和财产占有量上判断其政治态度,并以此划分社会阶层。不仅要看财产来源,而且要看对财产怎么使用和支配,也就是要看对社会的贡献。私营企业主只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他们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建设者。他们创办企[收稿日期]2004-01-10[作者简介]马计斌(1958-),男,河北任县人,教授,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4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年是创造高价值的劳动。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经营管理劳动属于复杂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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