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只用作製造用途的烘製麵包餅食店及食物製造廠的消防安全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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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
只用作製造用途的烘製麵包餅食店
及食物製造廠的消防安全標準
(說明文件)
引言
1. 本文件包括三部分:
1.1 說明文件(文件編號PPA/101(B)-1) -載述關於安全經營此類烘製麵包餅食店及食
物製造廠的資料;
1.2 標準規定(文件編號PPA/101(B)-2) -申請人必須遵守此等規定 ,才可獲發消防證
書 ,然後根據 《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第33B條申領食物業處所牌
照;以及
1.3 防火措施(文件編號PPA/101(B)-3) -載述未有包括在 《工廠及工業經營(應呈報工
場的防火設備)規例》內的建築物公用地方和設施項目的消防規定 ,申請人在獲
發牌照後須遵辦這些防火措施,以便安全經營此類食物製造廠。
2. 上述規定旨在確保只用作製造用途的烘製麵包餅食店及食物製造廠的安全操作 。應注
意的是 ,如果勞工處處長認為有需要 ,可根據 《工廠及工業經營(應呈報工場的防火設
備)規例》的條文,制定附加規定和須遵辦的防火措施,以保障工人的安全。
3. 對於已領有牌照的食物業 ,持牌人須盡快加強防火措施 ,使符合本文件所規定的標
準。
4. 至於根據所構成的風險而分類的其他食物業處所 ,有關的消防安全標準請參閱以下文
件:
4.1 PPA/101(A) - 在小型屋宇經營食物業;
4.2 PPA/101(C) - 用作製造及售賣用途的烘製麵包餅食店及食物製造廠;
4.3 PPA/101(D) - 普通(快餐)食肆;
4.4 PPA/101(E) - 火警風險低的工廠食堂;
4.5 PPA/101(F) - 火警風險低的小食食肆;
4.6 PPA/101(G) - 火警風險高的小食食肆;
4.7 PPA/101(H) - 火警風險低的燒烤/火鍋菜館;
4.8 PPA/101(I) - 火警風險低的普通食肆;
4.9 PPA/101(J) - 火警風險高的工廠食堂;
火警風險高的燒烤/火鍋菜館;以及
火警風險高的普通食肆。
適用範圍
5. 本文件內容適用於在任何處所經營的食物製造廠 ,而有關食物製造廠在處所內製造或
配製食物 ,而不涉及在處所售賣有關食物 。就 《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的
發牌條件而言,這些規定適用於申領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或食物製造廠牌照。
限制
6. 食物製造廠不得設置於下列地點:
6.1 設計作緊急用途的地方,例如隔火層(亦稱庇護層) ;或
6.2 設計作其他用途的地方,例如停車場。
消防規定
7. PPA/101(B)-2號文件載列的消防規定具有以下三項目的:
7.1 減低發生火警的可能性;
7.2 減輕火警所造成的影響;以及
7.3 遏止火勢蔓延。
8. 上述規定不包括以下事項:
8.1 由烘製麵包餅食店或食物製造廠通往公用地方的逃生途徑 。勞工處處長是此等
事項的管理當局(如適當) ,而消防處則負責根據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
95章附屬法例F)第14及第15條的規定,管理公用地方的逃生途徑;以及
8.2 樓宇建築 ;例如間隔和建築元件的抗火性能 ,而建築事務監督是此等事項的管
理當局 。建築物的結構如不合標準或曾作重大改動 ,以致影響消防安全 ,消防
處處長可根據 《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第33B條的規定拒絕發給消防
證書。
消防處 (06/2010)
消防處
只用作製造用途的烘製麵包餅食店
及食物製造廠的消防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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