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课件.pptx
前言
1、法學:
以社會法的現象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社會科學
*概念:
·源於拉丁語Jurisprudentia
(法律的知識或技術)
·烏爾比安:
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義與非正義之學
·19世紀末20世紀初
隨著西方文化的傳入,才被廣泛使用
·在我國,這門學問的名稱變化:;刑名法術之學——律學——法學
[刑]刑種
[名]循名責實、賞罰分明
[術]君主統治的策略、手段
刑名法術之學:刑種、刑名的學問
律學:以儒學原則對律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
習、注釋的學問(儒學倫理學的附庸)
2、法學的研究對象:
法律現象〈動態、靜態〉
3、法學的研究體系:
法學體系:一個國家法學的全部分支
學科構成的統一整體
可分為:理論法學、應用法學
4、法學產生的條件:;廣泛的立法、法學家階層
[西方]形成於古代羅馬國家;
[中國]春秋戰國時期;
*古羅馬
成文法——《十二銅表法》
(西元前450--451年);
職業法學家集團——古典時代;
(帝國前期,西元前117—西元235年)
*古代中國
成文法——鄭子產“鑄刑書”;
(西元前536年)
職業法學家——沒有形成,但春秋戰國
時期(與古希臘同時期)出現了法學思想上
的“百家爭鳴”的繁榮局面;[儒家]:德主刑輔
[法家]:嚴刑竣法
[道家]:反對制定各種禮法
[墨家]:以天為法、循法而行
5、法理學:
以法的共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分支學科
如:法的共同原理、法的普遍原則、
法的基本範疇、法的本質精神、
法的價值取向、法的功能作用、
法的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
法的發展規律,等等
*在我國:
國家和法的理論——法學基礎理論——法理學
*在西方:法理學或法哲學;;第一章法的概念
第一節法的特徵
一、法和法律
1、漢語:
[古代]刑——法——律
——法平如水,從水;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其義:(1)公平、正義的體現——衡量是非善
惡的標準,也是評價人們行為的準則;
(2)具有懲罰犯罪、制裁邪惡的功能—
—能夠主持公道,申張正義。
[現代]法律
——廣義:法的整體(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檔和國家認可的政策、判例、習慣)
——狹義: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檔;2、英語:
Justice
公平、公正、正義、司法、法官、審判之意
二、法的基本特徵:
1國家創制性(就法的形成方式而言);
——制定、認可是創制法的兩種基本方式
2特殊規範性(就法的邏輯結構而言);
——法的構成要素:規範、概念、原則
法律規範的要素:行為模式、法律後果
3普遍適用性(就法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