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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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理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烟台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三)适用范围。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注:核事故由其他预案指导处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成立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管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卫计局、环保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全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决定辐射事故的防范处置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贯彻执行市、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编修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协调各相关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行动和信息报告工作;督促落实辐射事故的防范处置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及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环保部门和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公安分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负责对辐射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
卫计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治。
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和人员培训的经费。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事故领导小组做好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事故领导小组的要求担负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辐射事故的应急
(一)辐射事故的预防。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体系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防范辐射事故。
加强全区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转让审批和转移备案、申报登记、闲置废弃放射源的收贮等审批工作,建立辐射工作单位的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信息基础。
建立健全对全区辐射工作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放射源的进出口、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重点部位、重要方向、敏感目标的监控,消除事故隐患。
环保局、卫计局、公安分局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配齐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防护设备,保证监测设备和防护装备的完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全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检查制度,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二)辐射事故的报告。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区环保局和公安分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区卫计局报告。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在半小时内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应急办,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和区应急办,并立即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情况下,上报到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个小时,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三)预警及措施。
1.预警级别。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严重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期的措施。进入预警期后,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四)应急响应的启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
重大(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工作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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