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操作规范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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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操作规范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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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住建局印制
目 录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操作规范 1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⑵《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后形成的山洞,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应当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462号])
⑸《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九条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条件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它情形。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①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多层民用建筑;
②应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其他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能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建设项目;
③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五、申请材料
⑴《南宁市邕宁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一份(城区人防办领取);
⑵工程建设立项批文一份(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红线图各一份(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⑷申报项目的部分建筑设计施工图一份(包括规划局审批同意的总平规划图、各单体建筑说明、各标准层的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
⑸人防办根据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资料;
要求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顺序排列并装入文件袋送审。
六、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462号])
⑴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含)的多层民用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征收;
⑵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因其他原因经批准可不修建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征收。
⑶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①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②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⑷减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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