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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分类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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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1 / 3 新(修)订03年03月20日 废弃物分类及处理作业规定 核 准 审 核 拟 案 编号: 0011-0024G 1.目的: 本标准系规定本厂废弃物管理之必要事项,为有效执行废弃物分类及处理作业,以达到 废弃物处理之合法化与适切性,避免造成再次环境污染与珍惜资源,进而达到防止环境 污染及回收资源目的。 2.适用范围:本厂区界止内,因各项活动所产生之废弃物均属之。 3.定义: 1 3.1一般废弃物: 垃圾,粪尿、动物死体或其他非事业机构所产生足以污染环境卫生之固体或液体废弃物。 3.2事业废弃物: 指事业机构所产生之废弃物,分一般事业废弃物和有害事业废弃物。 3.2.1一般事业废弃物: 由事业机构因企业活动所产生有害废弃物以外废弃物。 3.2.2有害事业废弃物: 由事业机构因企业活动所产生具毒性危险性,其浓度或数量足以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之废弃物 3.3可再利用资源 指可回收,经过处理可再生使用之废弃物。 4.废弃物之分类: 4.1纸类: 指一般办公用事务纸张及包装用纸新闻纸张等纸张类(沾有油污或油漆之纸类视为一般事业废弃物处理)。 4.2金属类: 指机构加工之下脚料及其他金属类(含搅拌溢漏之原料粉)之废弃物。 4.3木板类: 指以木材为主体之物体。 4.4抹布、手套类: 指因和种活动中所产生附有各式污染物,以布质为主体之物体。 4.5一般事业废弃物: 指因各种活动中所产生附有各式污染物,除上所述外,无特定物质为主体之物体。 4.6废油: 指各项活动中所使用之非水溶性油脂。 4.7废塑料袋: 指因各种作业中所使用之塑胶袋。 4.8废三氯乙烯: 指洗净作业所产生三氯乙烯变质之溶液。 4.9照明灯管: 指作业区中故障更换后所产生之废照明灯管。 4.10一般废弃物: 指非事业机构所产生之废弃物。 第 次修订 要项理由: 表单编号:TS-QP.04.01-08 表单版本:1.1-2002 页次:2 / 3 新(修)订03年03月20日 废弃物分类及处理作业规定 核 准 审 核 拟 案 编号: 0011-0024G 5.作业内容: 5.1作业流程图: 5.1.1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处理作业流程图(附件一) 5.1.2有害事业废弃物处理作业流程图(附件二) 5.2处理作业程序: 5.2.1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 (1)废弃物产生及分类: 自各个作业活动中所产生之废弃物。由各作业活动人员依废弃物分类及处理作业方式,放置于各单位暂存区暂存。 5.2.2一般废弃物、一般事业废弃物及可利用资源处理流程: (1)厂内搬运: 一般废弃物、一般事业废弃物及可利用资源经适当分类后,放置于各单位暂存区,到一定数量后再由单位负责搬运至废弃物贮存场分类贮存。 (2)最终处置: 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由清除承包商清运到处理机构,依合法方式作适当之最终处置,而可利用资源则清运至回收处理厂实施再生及利用处理。 5.2.3有害事业废弃物: (1)有害事业废弃物产生及厂内搬运: 自各个作业活动中所产生之有害事业废弃物由各作业活动人员,适当分类,放置于各单位暂存区,到一定数量后再由各单位负责搬至废弃物贮存场分类贮存。 (2)厂内清运: 当有害事业废弃物在废弃物贮存场到达一定数量时,由车间通知总务有害事业废弃物清除承包商到厂清运 ,并填写[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单]。 (3)填写五联单: 有害事业废弃物清运出厂时,总务应填写五联单,交有与公司已签订合同并有资质证书的清除机构承包商,第一联废物产生单位留存,第二联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环保局留存,第三联废物运输单位留存,第四联废物接受单位留存,第五联废物接受地省辖市环保局留存。 (4)废弃物最终处理时,处理机构须以合法性方法作最后处理,制造部可视需要不定时派员前往处理机构查核,并填具《废弃物处理现况查核表》,以确认处理机构是否合法性之最终处置,如有不符合法令规定之处理时,应要求处理机构立即改善,直到合法为止再行委托。 5.3监督与量测: 5.3.1为确实掌握本公司废弃物全盘的状况及废弃物之适当处置,制造部废弃物处理经办者,对于以废弃物清除/处理数量整理,统计月报表算出当月废弃物清除数量,并于次月十日前向制造部主管呈报,以利实施监督与量测。 5.3.2制造部定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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