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版与08版实施规则及补做试验对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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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渡期内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按CNCA-02C-023:2002/A2和CNCA-02C-023:2005已获证汽车产品要求进行认证变更。(换证)
第二种情况:工厂已获证,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
第三种情况:新工厂。
1.1 按CNCA-02C-023:2002/A2和CNCA-02C-023:2005已获证汽车产品要求进行认证变更,需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1.1 相关资料
a 完成产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填写。附录1备注中标1的项目为原描述中已包含的项目,应随实施规则实施完成;标2的项目为新增项目,要求在2010年1月1日前完成申报;标3的项目同为新增项目,要求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申报;(要完成标1和标2项目)
b 车辆一致性证书。规则中规定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企业需在换证后完成各车辆型号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交认证机构,认证车型换证后车辆出厂(或进口)时需随车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 (对于换证的车型,可以在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
c 车辆的车型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的编制说明。
d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编制说明。
e 企业应用于区分车型的车辆外部标识信息。
1.1.2 生产一致性审核
对于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经获证的制造商,本规则规定的生产一致性审核最晚应在2011年7月1日前完成。
1.1.3 补做试验
对于已获证车型,需按照新实施规则规定补做相关实验,具体项目见附件4中的汽车产品CNCA-02C-023:2008实施规则补做试验项目表。
1.2 工厂已获证,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需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2.1 相关资料
a 完成产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填写。附录1备注中标1的项目为原描述中已包含的项目,应随实施规则实施完成;标2的项目为新增项目,要求在2010年1月1日前完成申报;标3的项目同为新增项目,要求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申报;(要完成标1和标2项目)
b 车辆一致性证书。规则中规定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可以延期到2010年1月1日前完成申报。
c 车辆的车型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的编制说明。
d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编制说明。
e 企业应用于区分车型的车辆外部标识信息。
1.2.2 生产一致性审核
对已获证企业新申请认证的新的车型系列生产一致性审核最晚应在2011年7月1日前完成。
1.2.3 型式试验,需按照新实施规则规定做相关实验,具体项目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1.3对于新工厂需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3.1 提交有关资料
1.3.1.1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1.3.1.1.1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资料
1.3.1.1.1.1专用装置主要总成型式、结构及生产厂(如吊臂、罐体、液压泵、取力器、各运动机构总成等)
1.3.1.1.1.2 专用装置相关尺寸
1.3.1.1.1.3 上装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原理图
1.3.1.1.1.4 上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位置
1.3.1.2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
1.3.1.3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工厂检查调查表
1.3.1.4 生产企业概况。
1.3.1.4.1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1.3.1.4.2申请人的工商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证明
1.3.1.5 车辆的车型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的编制说明。说明应具体到每一车辆型号及其对应的区分参数指标。(首次申请和变更车辆车型系列、单元、车辆型号时)
1.3.1.6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编制说明。说明应具体到每一位(或每一不可分割组合)可能使用的符号及其对应的车辆技术信息。(首次申请和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变更时)
1.3.1.7 企业应用于区分车型的车辆外部标识信息(每一车型系列,首次申请及变更)
1.3.1.8 关于采用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含磨合、保养规范)的声明。(首次申请)
1.3.1.9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首次申请及变更)
1.3.1.10 对于不能提供基础车型制造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的改装企业,须提供基础车型制造商授权其改装的证明材料。
1.3.1.11 随车装备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情况(首次申请及变更)
1.3.1.12 企业所进行的耐久性试验报告和/或相关声明。
1.3.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1.3.3 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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