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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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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2010年1月 目 录 1.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2.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5.经营户须知 6.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7.经营户市场入驻规程 8.带班(值日)经理职责(附日常工作检查考核表) 9.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0.农贸市场扣分制暂定条例 11.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12.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4.保洁清扫员职责 15.顾客投诉处理办法 16.残留农药检测制度 17.放心肉管理制度 18.放心豆制品管理制度 19.副食品管理制度 20.市场计量及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21.开展食品准入制实施计划方案 22.检测员工作职责 23.检测操作规程 24.关于建立商品质量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25.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 26.经营活动“三包”承诺书 27.“放心食品”经营承诺书 28.“放心菜”经营承诺书 29.“放心豆制品”经营承诺书 30.“放心肉”经营承诺书 31.农贸市场“放心肉”流通管理责任书 32.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 33.市场文明用语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兴建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 (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 (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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