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负责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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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一章 总 则
为建立有利于项目开发的项目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技术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确保项目开发工作高效、顺畅进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对项目经理负责制实施全过程所涉及的项目确立、项目经理产生、项目组成员管理、项目经理责权利以及项目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新产品项目开发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实施期”是指从项目确立至稳定批量生产的全过程(科研项目由立项至成功转化为产品全过程),包括产品上市后由于设计开发原因引起的质量整改过程。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薪资”是指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经理、相关设计人员和工艺制造人员等)完成该项目后可以获取的除月度职级工资之外的薪酬。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划分
第六条 项目经理对项目组进行直接管理、统筹分工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 科室负责人(科长)对所在科室承担的项目及科员进行日常管理、监控。
第八条 技术管理科对项目经理进行监督、考核,并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工作,统筹配置项目开发所需资源。
第三章 项目经理及项目组产生程序
第九条 公司立项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科研项目、三新技改项目均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领导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条 为有利于项目的管理,体现公平竞争、合理开发的原则,项目经理的产生实行竞聘制。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竞聘程序
技术开发部技术管理科根据立项开发的项目发布竞聘公告,竞聘公告内容主要应包括:
项目名称、内容及性能指标、技术指标;
项目所属类别及对应的项目薪酬待遇;
项目完成限期、项目开发费用预算;
参选人员资格;
提交竞聘申请表截止时间。
(二)具备项目经理参选资格的开发人员应填报《竞聘项目经理申请表》(见附表一),项目经理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行业动态,熟悉新产品开发流程;
2.具有较强协调管理能力,能有效组织和指导项目组成员开展工作;
3.有较强责任感和良好的敬业精神,有强烈的目标意识和攻关意识,工作积极、主动;
4.在公司从事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和经营运作流程。
(三)技术开发部技术管理科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选人员,参选人员不应少于3人;
(四)技术开发部部长负责组建评聘小组,并指定评聘小组组长,评聘小组由承担项目科室负责人、参与项目开发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包括五人);
(五)技术开发部技术管理科组织评聘小组召开评审会议,由参选人员进行说答辩,评聘小组根据《竞聘项目经理申请表》及演说答辩情况,从参选人员资格(包括参选人员技术水平、工作经验、管理水平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进度计划、技术分析及实施方案、项目开发费用预算)等方面对参选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参选人员资格所占权重为40%,项目实施方案所占权重为60%,得分高者中聘;
(六)评聘小组组长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定项目经理,并签发项目经理任命书和项目开发任务书;
(七)若通过评审无合适项目经理,由技术开发部技术管理科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竞聘,直至产生合适项目经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就项目组成员提案,经项目所承担科室负责人(科长)审核,技术管理科科长及项目组成员所在部门负责人会审,技术开发部部长批准后成立项目组。
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人员半年内未承担项目的,作试岗处理,基本工资按75%发放;一年内未承担项目的,则自动下岗。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项目经理竞聘的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有关项目经理竞聘方面的投诉,若因评聘小组成员过失或评审不公正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的,人力资源部经调查确认后有权否决竞聘结果,并由技术开发部技术管理科按第十一条重新组织竞聘。
第四章 项目经理责、权、利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享有如下职权:
(一)项目经理有权就项目组成员提名;
(二)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理直接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管理、指挥、分工、监督;
(三)项目经理有权在项目实施期间提议取消不服从指挥、表现差的项目组成员资格,并报项目所承担科室负责人(科长)审核,技术管理科科长及项目组成员所在部门负责人会审,技术开发部部长批准后执行;项目确立后因特殊原因需增加项目组成员时,项目经理可向科室负责人(科长)提议,由技术开发部部长根据实际情况裁决;
(四)有权就所承担项目中电控部分的发外承包工作提案,并负责跟进、考核;
(五)有权申请必要的项目开发费用;有权申请配置项目开发所必需的资源;
(六)有权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记入《项目组成员月度绩效考核表》中(见附表二),报项目所承担科室负责人(科长)审核后交技术管理科存档,并作为各科室对个人月度薪资发放、项目薪资分配的依据;
(七)有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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